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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雅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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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01.信義雅祥案_1150511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 【公告招商版】.pdf

計畫緣起

緣起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本中心)為推動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依據都市更 新條例第 3 章第 12 條至第 21 條規定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及「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 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辦理招商。

評選

本案係以國有財產署公有土地及促進鄰近街廓私有土地之整合,採權利變換辦理,

並公開徵求出資人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1.2.1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重建處理方式辦理。

1.2.2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1.2.3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8條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1.2.4經臺北市政府同意本中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都市更 新。

整合分回

適用依據及型態

適用依據

本中心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擔任實施者,並依據同法第 21條規定公開徵求出資人。

風險

適用型態

公開徵求出資人。

風險

評選方式

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2 階段辦理。 申請須知-1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評選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名詞定義

本中心: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風險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條規定為臺北市政府。

風險

本案:指「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

公辦都市更新」。

風險

本招商案:指本中心辦理之「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

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風險

本基地:指本案範圍為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183、184、185、

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2-1、193-1、229、231地號 等16筆土地,總面積共計約3,071平方公尺。(實際土地地號及面積悉依公 告發布實施之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

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指本中心為辦理本招商案所發出之申請須知、需求說明書、

文件、物件及其他變更、補充及其附屬文件。

風險

本須知:指本中心辦理本招商案之申請須知。

風險

需求說明書:指本中心辦理本招商案之需求說明書。

風險

公有土地:指在本基地範圍內之中華民國或臺北市所有之土地。

風險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風險

私有土地:指在本基地範圍內非屬公有土地之其他土地。

風險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指在本基地範圍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外之土地所有權

人。 2.1.13 申請人:指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向本中心申請參與本招商案之單一公司 或合作聯盟,包含單一公司及合作聯盟之所有成員,並依參與階段之不同, 分別稱之為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評選

合作聯盟:指由一家領銜公司及二家(含)以下一般成員所合作組成之團

隊,共同向本中心申請參與本招商案。 申請須知-2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風險

領銜公司:指合作聯盟申請人中之成員經其他全體成員提出經公(認)證

之書面文件,並授權作為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期間之全權代表。 2.1.16 合格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申請參與本招商案,通過資格審查之 申請人。 2.1.17 最優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經評選會評選為申請案件之最優申請 者。 2.1.18 次優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經評選會評選為申請案件之次優申請 者。

評選

出資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

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經本中心依照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所定之申請 及評選程序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並與本中心 簽訂出資契約者(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

評選

出資計畫書:指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提出申請參與本招商案所

製作之計畫內容及其附件。

風險

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於接獲

本中心通知後,將其提出之出資計畫書依評選會決議及議約結論等修正後 提出之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

評選時程

出資執行計畫書: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於接獲本中

心通知後,提送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經本中心同意後所製作之出資執行 計畫書,並納入出資契約之一部分,據以執行本案。

整合

出資契約(草案):指本中心就本案有關規劃、設計、興建、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相關事項,擬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 優申請人簽訂之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即公開評選文件中之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分回評選

出資契約:指本中心就本招商案相關事項,與出資人簽訂之出資暨協助實

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風險

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

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 申請須知-3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風險

公司大小章:指申請人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所登記之公司及其代表人印鑑

章。本須知規定由申請人及其代表人簽署之文件,得以公司大小章蓋章代 之。 2.1.27 評選會:本中心為公開徵求出資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準用同條例第 13條、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評選會組織辦法及相關規定所成立之評選會。 2.1.28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 (詳附件7)表達倘申請人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 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簽訂出資契約後,願為 協助出資人執行本招商案之廠商、建築師或營造廠。

評選

融資機構:指對於本案提供財務上之借貸、保證、信用或其他形式之授信

予出資人,有助出資人履行本案之國內外金融機構。

風險

管理服務費用:指本中心實施本案所收取之費用,由出資人負責並依出資

契約約定給付予本中心。

風險

面積單位:本案涉及單位坪之換算時,以「每平方公尺(㎡)等於0.3025

坪」作為面積換算標準。

風險

共同負擔比率:指本案權利變換共同負擔費用總額與更新後總價值之「平

均費用負擔比率」(註:請自行參閱最新版「臺北市事業概要、都市更新 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書範本製作及注意事項以及審議原則」)。

分回費用

公告共同負擔比率:指依本須知第4.2.2條第2項所規定之共同負擔比率。

風險

一般說明

公開評選文件為申請人提出本招商案申請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申

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人。 2.2.4 申請人應詳閱公開評選文件,其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規定之事 項,不得有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限制條件或但書,違反者 該部分視為無效。但申請文件之創意回饋與承諾或其他事項經評選會認定優 於公開評選文件者,不在此限。

整合評選回饋

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若有疑義須釋疑時,應於招商公

告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向本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即視為同意本公開評 選文件所定之內容。本中心所為之書面釋疑、書面澄清或補充說明視為公開 評選文件之一部分,本中心得視釋疑內容之必要性,重新公告或酌予延長申 請期限。

整合評選時程

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有所誤解)撤

回或撤銷申請文件或文件內容之表示、主張任何書件(包括但不限於出資契 約、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一部分或全部無效或解除出資契約或相關契 申請須知-5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約、切結書、同意書、承諾書等相關文件,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補 償、賠償或請求重新徵求及評選。

整合費用評選

除取得本中心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授權外,申請人承諾不擅自對本基地範圍內

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及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提 出任何形式之承諾,並約束其協力廠商共同遵守。

整合特殊議題

公開評選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不作為解釋各條文文義之

依據,章節標題如與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引述或所須適用之相關法規、文件及資料,申請人應自行注意

最新相關規定或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辦理,嗣後有修訂者,亦 同。本中心提供之資料僅供申請人參考,申請人應自行負責遵守相關規定, 以免因違反規定致遭受沒收本招商案申請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與遭相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裁罰之風險。

費用評選風險

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招商案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風險

本中心對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及未規定事項,有變更、補充及解釋之權,

並應以本中心之公告及說明為準。本中心就本招商案之申請及評選相關事 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 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都市更新公 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解釋及辦理。 申請須知-6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評選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3.1.1 以單一公司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 員或其協力廠商。
  3. 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詳附 件 2)。 3.1.2 以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4. 以 3 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5.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6.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招商案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 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7.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詳附件 6),指定其中一成員為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 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 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詳附件 2)。
  8.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 得變更。
整合評選風險

一般資格

協力廠商之限制

  1. 營造廠須為甲等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 第1項之情事。
  2.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 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詳附件7)。
  4.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續評選為最優申請人、取得遞 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及簽約為出資人於出資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 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 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事 前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 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整合評選時程

本案先期規劃階段受本中心委託之廠商(景瀚不動產估價聯合事務所、理律

法律事務所、大序建築師事務所),不得為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或協力廠 商。

評選風險

財務能力資格

實收資本額要求

  1.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 3 億元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 1.5 億元以上,且 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 3 億元整。
  3.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為外國公司者,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應以其在 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申請須知-8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評選風險

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

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 5 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 4 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 得超過 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 3 億元整,且各成員 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 5 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 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 4 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 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評選風險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 3 年無退票紀錄或足

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風險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 1 年無金融機構不良

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風險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

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 期之後)。

特殊議題

申請人及其成員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本須知第 4.1.2 條第 3 款至

第 6 款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評選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3.4.1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 10 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除曾擔任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投)資人外,並曾擔任起造 人或承造人且具下列實績之一:

  1. 曾完成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 2 萬平方公 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 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 1 萬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 板面積不低於 2 萬平方公尺。(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H-2 類組別建築始予計 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詳附件 9)) 申請須知-9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2. 曾完成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 6 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 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 3 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 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 6 億元整。(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 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H-2 類 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工程承攬契約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 發實績彙整表」(詳附件 9)) 3.4.2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是否具備本須知第 3.4.1 條專業 技術能力要求,依本須知第 4.1.2 條第 7 款申請人所提出之專業技術能力證 明文件認定之。 申請須知-10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分回評選

申請應備文件及保證金

資格審查文件

基本文件

  1. 申請書:須填具申請人名稱(公司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及傳真號碼、代表人之姓名,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蓋公司大小章(詳 附件 1)。
  2. 委任書:申請人因參與本招商案申請之需要須指定受任人代理時,應檢 具委任書正本(詳附件 2),並蓋公司大小章。
  3.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蓋公司大小章(詳附件 3) 。
  4.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蓋公司大小章(詳附件 4 )。
  5.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申請人因本須知第 4.6.4 條須出 具切結書時,應提供正本,並蓋公司大小章(詳附件 5)。
  6.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或同時完成申請 保證金之繳納,並於申請文件中提出繳納申請保證金之收據或其他證明 文件,申請時應提供正本。
  7.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出具經公(認)證之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正本,載明各成員之分工、權利及義務,並 載明領銜公司經授權申請參與本招商案而作為其他全體成員之全權代表 人並有權代表申請參與本招商案之合作聯盟處理申請、評選、議約等各 階段一切事宜之意旨,尚應載明全體成員對於本招商案應負連帶履約責 任,並應蓋合作聯盟各成員之公司大小章(詳附件 6),但成員為保險 公司者不在此限。該協議書內容之變更及各成員之變動,須經本中心書 面同意。
  8. 公開評選文件領標繳款發票影本:申請時應提供公開評選文件領標繳款 發票影本,每一繳款發票僅限用於一份申請文件,買受人應為投標之申 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之一,並以公司統一編號為準;且加註「與正本相 符」之註記,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申請須知-11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9.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申請人得邀請協力廠商從事本招商案相關 之設計、監造及興建相關工作,該協力廠商應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 切結書」正本(詳附件 7),並蓋立書人公司大小章,如為自然人應簽名 或蓋章,承諾願接受申請人委託,從事本招商案之設計、監造及興建相關 工作。
整合費用評選

資格證明文件

  1. 資格證明文件之一般規定 (1) 出具證明者為我國政府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公證或認 證。 (2) 出具證明者非我國政府機關時,除另有規定外,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須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信用紀錄、無退票紀錄證 明及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等除外)。 (3) 出具證明者為他國政府機關、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 件須檢附中譯本,並經該國公證機構及我國駐外機構認證。 (4) 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均以影本為原則,且應加註 「與正本相符」之註記,並加蓋公司大小章,惟評選會及本中心得要 求申請人提供文件正本以供檢核。申請人為外國公司者,得以簽名替 代印鑑章。 (5) 申請人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有本須知第 4.3.4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情形,申請人喪失一切資格,且不得向本中心主張任何 權利。
  2.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 申請人應提出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後核發之最新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2) 外國公司應檢附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3. 信用紀錄 申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 之信用報告正本,信用報告查詢日期應為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以後。 申請須知-12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4. 無退票紀錄證明 (1) 申請人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所出具其等非拒絕往來戶之 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正本,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本 招商案公告日期以後。 (2) 申請人所提出之查覆單正本,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 無退票紀錄。本中心有證據顯示其等於申請截止期限前,係拒絕往 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5. 最近一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1)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如遇申報期間不及提出最 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 繳納期限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 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 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 關核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聯。如遇申報期間不 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 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本須知第4.1.2條第5款第1目及第2目之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 稅證明,得以稅捐稽徵主管機關核發相同期間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文 件代之,惟查詢日期應於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6.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全部財 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正本或影本。公司設立未滿一會計年度之公司,應 提送自公司設立至本招商案公告當日時,經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全部財 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正本或影本。本段用語中: (1) 「前一會計年度」:係指本招商案公告時之前一商業會計年度(自 該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請須知-13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2) 「最近一年度」:係指以本招商案公告時為準,往前追溯一曆年。 用於前一商業會計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未及簽證或審定時使用。 (3) 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申請人之權益、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總負 債金額等之有關報表。 (4) 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 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包括附註、說明 及全部報告內容),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 印鑑證明正本或影本。
  7. 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及開發實績彙整表 申請人應以下列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證明其具備本須知 第 3.4.1 條規定之專業技術能力要求,其提送規定原則如下: (1) 辦理都市更新經驗 申請人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 (投)資人,以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出具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 利變換計畫申辦期間之公函影本,其上所載實施者或出(投)資人 與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公司相符者(至少1件以 上)。 (2) 投資或開發經驗 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者,應提出申請人為起造人之使用執照證明, 如有多張使用執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詳 附件9)。使用執照如有其他註記或說明與本案開發實績有關者, 均應檢附,其起造人有數人時應檢附全部所有起造人之名冊。申請 時如未檢附使用執照實績證明文件,不得於事後要求補正作為新增 之實績證明。 (3) 承攬經驗 申請人曾為承造人者,應提出承攬工程手冊或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 明書證明,以及另行製表統計已完成承攬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單 位:平方公尺)或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如有多張工程承攬契約 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詳附件9)。 申請須知-14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4) 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 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 證資料。如依申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 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或全體承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 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 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 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5)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 倘申請人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簽訂出資 契約後,願為協助出資人執行本招商案之廠商、建築師或營造廠 (須為甲等營造廠,且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事)。
整合分回評選

綜合評選文件

出資計畫書

撰寫及提供方式

  1. 一般規定 申請人應撰寫並提送「出資計畫書」,總頁數以 120 頁以內為原則(包括 摘要、內容、圖表,但不包括封面、封底、目錄、各章隔頁紙及附錄)。 出資計畫書由左邊裝訂成冊,並以 A4 紙張格式、中文橫式書寫,相關圖 表得以 A3 紙張製作,裝訂時須內摺成 A4 大小;章節目錄應依綜合評選項 目及審查標準一覽表(詳附件 17)之審查項目依序排列,並應依其審查標 準製作相關內容,完成後彙整出資計畫書內容摘要暨頁次對照表置於目錄 前(格式詳附件 8);封面及封底勿使用硬殼材質,封面應註明申請人名 稱、本招商案名稱及出資計畫書提出日期,並蓋公司大小章。
  2. 附件:申請人得以附件形式提出公司簡介,不計入出資計畫書頁數限 制。
  3. 申請人應提供出資計畫書 20 份,並應提供電子檔 1 份。
  4. 出資計畫書中之任何筆誤修正須清楚訂正,並於塗改處蓋單一公司申請 人、合作聯盟領銜公司之公司大小章。 申請須知-15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評選

內容撰寫規範

申請人撰寫出資計畫書時,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但不 限於本條內容,其編排次序如下: 前言:摘要 第一章︰整體開發構想及建築設計 第二章︰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 第三章: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 第四章:回饋事項 第五章︰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 有關前述各章節須研擬之內容,依下列章節階層撰寫: 第一章 :整體開發構想及建築設計 壹、 開發構想: 一、基地分析、市場分析、開發構想及規劃理念 (一)基地環境與土地開發市場分析、產品定位設定等說明。 (二)議題說明及對策、整體規劃整想、願景與目標等說明。 (三)開發規模、建築量體與周邊環境關係模擬。 二、都市設計與周邊都市紋理之關係 (一)開放空間 (二)交通路網 (三)生活資源 (四)對周邊環境之整體環境營造及友善規劃構想 三、創意構想 貳、 配置及建築計劃: 一、建築量體規劃與設計 申請須知-16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一)建築造型及立面設計 (二)建築材質及色彩(含與周遭環境相互融合之規劃) (三)開放空間鋪面及景觀計畫 (四)建築空間配置及動線(含基地與周邊道路、建築物關係,以及基 地內建築使用與公共空間之關係) (五)建築室內空間設計及分析(國有分回居住空間及公設空間設計 所帶來的效益) (六)停車系統 (七)夜間燈光設計 (八)永續建築規劃設計(包含綠建築、智慧建築、節能、耐震、 循環經濟及淨零等建築設計)。 (九)各樓層空間機能及面積配比與法規檢討 (十)集合住宅及國有分回住宅單元等必要圖說,包括但不限於建 築物配置圖(比例不得小於1/500)、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及透視圖等,清楚表達規劃設計概念及建築物之使用機能與 效益。 二、人本交通計畫 (一)基地人行及車行動線 (二)防災及逃生避難計畫 三、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本案國有分回房地應設置公共藝術。針對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進行 設計說明,內容包含以下項目: (一)公共藝術設計理念 (二)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 申請須知-17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三)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說明 第二章 :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 壹、營建計畫 一、工程管理 (一)工程管理計畫(含施工安全評估、管理組織架構)、工程管 理組織。 (二)工法說明、構造與建材設備等級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說明(含降 低本案後續維護管理成本之創意設計或工法)。 (三)預防基地鄰房損害措施。 (四)興建期投入成本(含工程造價及工程項目預估)、經費控 管。 二、工期說明 各項工程興建開始及完成日期、縮減作業期程或工期之方法等說明 (如特殊工法)。 三、品質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計畫、興建協調工作計畫(含工程介面整合、動線維持 及公共安全計畫)、防災應變計畫等。 貳、管理維護計畫 一、建築物管理使用界面處理計畫 一般私人住宅、國有分回住宅、公益設施(捐贈臺北市政府區民活 動中心)、開放空間、停車空間等管理介面之處理方案(含人車出 入動線及管制方式、機電設備及分管方式、共有部分管理費用分攤 計畫等)。 二、管理維護及保固計畫 完工後之管理維護及保固計畫(含公私產權界面、建築使用機能界 申請須知-18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面、動線系統)、開放空間及景觀管理維護及分管計畫(含共用及 專有部分),各棟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國有分回集中)。 第三章 :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 壹、財務規劃及資金籌措計畫: 開發經費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及管理運用、收支預估與分年現金流 量、開發收入及共同負擔比率說明。 貳、選配原則及模擬分配方案: 建築設計應盡量滿足現有地主原居住面積,提出模擬選配方案。並 據以說明選配原則,及試算國有、市有、其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 相關權利人之權利分配模擬方案。 參、促進私地主參與意願處理方案 包含但不限於: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之權利人處理方案,以及私 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與本案並簽署意願書方案。(如:差額價金 優惠折數、回饋住戶方案、更新後公寓大廈管理費補貼、合法建物 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機制等)。 肆、拆遷安置計畫。 伍、風險控管方案。 第四章 :回饋事項 壹、針對本案提出具實質貢獻之社會責任回饋事項,可包含但不限於下 列面向,如: (一) 增加本案效益(如採用新技術、新工法及價值工程等理念)。 (二) 促進本案鄰里和諧關係方案。 (三) 淨零碳排循環經濟方案(如提供多聯或分離或變頻空調系統機組 或強制排氣型熱水器及綠色建材等)。 貳、申請人所提之回饋事項不得納入共同負擔,並應納入出資契約,除 申請須知-19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須具體說明執行時間點及執行方式外,並應一併提出該事項因故無 法執行時,應折繳予本中心或相關單位之對應價金及給付之期限。

整合分回費用

:公司簡介、財務及實績能力

申請保證金

申請保證金之繳交時機及金額

申請人應於提送申請文件前或同時,繳交新臺幣3,000萬元整申請保證金。

費用評選

申請保證金之繳交方式

  1. 申請人得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申請保證金: (1)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並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 新中心」為受款人,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並以「國家住宅 及都市更新中心」為受款人。 (3) 匯款存入下列帳號: 銀行及分行名稱: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戶名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帳號:020-001159485
  2.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或以郵政匯票繳納者, 應為即期票據。前開票據應附於申請文件。
  3. 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應於提送申請案件前,將全額匯至指定帳戶,並 將匯款證明附於申請文件。
費用評選

申請保證金之發還

  1. 發還規定 申請須知-22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1)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者外,就不合格之申請人、或未獲評選會評選為最 優申請人,或本中心不繼續進行本招商案評選作業時,由本中心另行 函知申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 7 日內洽辦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作業。 (2) 最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已繳交履 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程序後,無息發還申請保證金。但以申請保證金 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者,不在此限。 (3) 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者,於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 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依本中心通知期限內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 約後,無息發還次優申請人為取得遞補資格所再次繳交之申請保證 金。但以申請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者,不在此限。
  2. 發還方式 申請保證金發還時,按下列方式辦理: (1) 以匯款或票據繳納者,以匯款方式匯入原繳納人提供之帳戶發還。以 票據繳納如尚未提出交換者,得免入帳,僅保留票據影本,原票據發 還繳納人。 (2) 領回申請保證金時,申請人得委任受任人出具委任書(詳附件 2)辦 理。委任書應蓋公司大小章,受任人並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辦理領回。
費用評選時程

申請保證金之沒收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沒收全部申請保證金,申請人不得異 議,若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其經本中心於綜合評選決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前發現者,不得成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於綜合評選決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後發現者,應取消該申請人簽約資格:

  1. 申請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者。
  2. 申請人另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者。
  3. 申請人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 全陳述,致影響評選之情形。
  4. 申請人提送之證明文件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評選結果者。
  5. 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後,於評選程序完成前撤回申請。 申請須知-23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6. 申請人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經評選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7. 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放棄資格者,或次優申請人不接受遞補 者。
  8. 以違反法令之行為,擬使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獲得本招商案之最優申請 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者。
  9. 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未依本須知規定,於指定期 限內提送或完成修正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或其修正內容無法獲得本中 心同意者。
  10. 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或 其他相關事宜者。
  11. 未依本須知規定繳付本招商案之履約保證金或申請保證金轉履約保證金 後不足而未補足者。
  12. 其他一切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本中心之情事發生。
  13. 經本中心認定有影響本招商案評選公平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整合費用評選

申請人申請本招商案所提送之文件資料及出資計畫書,不論評選結果,均不退還。

風險

申請方式及受理時間

本招商案公告時間及公開評選文件販售方式依本中心招商公告辦理。

風險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出資計畫書(含附件),密封

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招商案名稱(「臺北市 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評選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招商案截止收件日下午 5 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

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 21 號行政管理部,並 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 (送)達者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 件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 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招 商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申請須知-24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評選時程風險

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

日下午 5 點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評選時程

申請人提送申請書件有缺漏時(屬於本須知第 5.2.4 條規定得補正或補件

者),應依下列規定補正(件):

  1.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中心之書面補正(件)通知後,依通知期限將補正 (件)資料掛號郵遞、快捷郵件或自行送達上述地址,提送補正(件) 書件日期以本中心收文章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補正(件)以一次為 限。
  2. 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件)之書件不得補正(件)或要求更換,本中心 審查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件)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 送達之補正(件)書件亦不得要求抽換。
評選時程風險

申請文件提送形式

基本文件(詳本須知第4.1.1條)正(影)本應合併密封為一袋並於封面註明

「基本文件套封」(詳附件12)。申請人之資格證明文件(詳本須知第4.1.2 條)正(影)本應合併密封為一袋並於封面註明「資格證明文件套封」(詳 附件13)。

評選

上述基本文件及資格證明文件之密封袋連同20份出資計畫書及電子檔光碟或

USB 1份,以及將內含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並於封面註明「共同負擔比率承 諾書套封」(詳附件14)之密封袋併同裝箱密封,箱外應註明「申請文件套 封」內。 4.6.3 除上述規定外,申請人應依照申請文件檢核表(詳附件15),自行檢查申請 文件之提送及封裝方式是否均已符合本須知所規定之要求。申請文件檢核表 並應裝入「申請文件套封」內。 4.6.4 申請文件除本須知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非中文(正體)者,應檢附 中文譯本及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詳附件5)。申請文件使 用中文(正體)及英文時,其中文譯本之內容與原文不一致時,除資格文件 以原文為準外,其餘申請文件均以中文譯本為準。 申請須知-25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第5章 評選方式

費用評選

評選作業

本招商案有 1 家(含)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則進行後續評選。

風險

本招商案招商評選方式採 2 階段方式辦理,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

選」階段。第 1 階段為「資格審查」,先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 告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資格審查階段選出合格申請人。第 2 階段為「綜合評選」,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依據評選項目以總評分轉序 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並由其與本中心辦理議(簽)約,簽約後擔任本招商 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出資人。另得增選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 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

評選時程

資格審查

本招商案有1家(含)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本中心於

截止收件日之次一個辦公日上午10時開始進行資格審查,依申請文件檢核表 (詳附件15)及資格審查表(附件16)檢核各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之項目及 份數是否齊備,資格審查過程不公開。

評選時程

資格審查項目

  1. 申請書(附件1)。
  2. 委任書(無則免附)(附件2)。
  3.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附件3)。
  4.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附件4:本招商案申請人及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 員應分別提供)。
  5.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無則免附)(附件5)。
  6.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依繳納方式檢附票據或匯款證明)。
  7.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附件6)。
  8. 公開評選文件領標繳款發票影本(領標人應為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之 一)。
  9.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無則免附)(附件7)。 申請須知-26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10.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1. 信用紀錄。
  12. 無退票紀錄證明。
  13. 最近一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 明。
  14.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15. 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
  16.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附件10)。
  17. 出資計畫書及其附件。 5.2.3 資格審查時,下列文件不得補正或補件:
  18. 申請書。
  19.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20.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21.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
  22.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單一申請人免附)。
  23. 出資計畫書(惟如份數不足或電子檔光碟或 USB 無法讀取時,得予補 正)。 5.2.4 資格審查時,除本須知第5.2.3條所列事項不得補正或補件外,如本中心認定 有資料不全或有疑義者,由本中心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 明。申請人逾本中心通知期限,而未補正或補正不全、或未提出說明、或資 格疑義仍未釐清者,本中心應就申請人提送之既有文件逕行審查。
整合費用評選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中心之書面補正通知後,依本須知第4.5.5條規定辦理補正

(件)。 5.2.6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資格審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合格申請人:

  1. 申請人資格不符本須知第3章之要求或限制規定者。
  2. 申請保證金票據未附、或金額不足、或不符本須知規定之申請保證金繳 申請須知-27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交方式者。
  3. 申請人所檢附書件不符本須知規定,且屬不得補正及補件之文件,或不 得補正、補件之文件雖有檢附,但內容不符合本須知規定者(本階段共 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暫不開封檢視)。
  4.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屬得補正事項,經本中心限期補正、補件,而未補 正或補件,或補正仍不符合本須知規定者。
  5. 申請書、申請人承諾事項函、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中文翻譯與原文書 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單一公司申請人免 附)、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無則免附)、共同負擔比率承諾 書,未依本須知附件內容填具或增加原無之限制、除外條款以致缺少其 原有保證、承諾或切結之效果者。
  6. 申請文件未依本須知規定密封、套封者。
  7. 申請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與申請或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 投標者。
  8. 其他有本須知規定不得成為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之情形者。 5.2.7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如因資格不符,或檢附資料不齊者,視為非協力廠商。
整合費用評選

本階段未含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實質審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暫不

開封檢視)。 5.2.9 本中心完成資格審查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通過成為合格申請人。不 合格之申請人由本中心依本須知第4.3.3條第1款另函通知其於期限內無息領 回申請保證金。

費用評選時程

綜合評選

本招商案合格申請人達1家(含)以上時,方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

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出資計畫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評選出最 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

費用評選

綜合評選簡報當日合格申請人開始簡報前,由評選會授權工作小組成員逐一

開封各合格申請人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附件10),並依共同負擔比率檢 核表(附件18)檢視共同負擔比率是否低於本招商案公告共同負擔比率。若 申請須知-28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該合格申請人所提共同負擔比率有本須知第4.2.2條第4款所規定情形之一 者,由工作小組報告評選會召集人,宣布該合格申請人不得參與本招商案綜 合評選簡報,亦不得作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5.3.3 合格申請人應就其出資計畫書內容,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及評 選委員詢答。

費用評選風險

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評選會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出資計畫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是否符合 本招商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由合格申請人進行簡報。簡報後由評選會審 查,決定審查之結果及名次。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1. 由本中心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及細 節。
  2. 簡報順序依各合格申請人送達申請文件至本中心時間之先後順序定之, 先送達者後簡報。
  3.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包含即席同 步翻譯人員(若有)),其中應以合格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領 銜公司)經理級以上之人員作為參與簡報之代表人,其應備妥委任書、 身分證及其任職於申請人團隊之證明文件(在職證明或名片)。惟參與 簡報之代表人,即為申請人依本須知第4.1.1條第2款所指定之受任人 時,可無庸重新出具委任書。
  4. 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超過出席人數上限或簡報代理人未能備妥證明 文件者,不得參與簡報,「簡報與答詢」項目之評分以0分計,由評選 委員逕依出資計畫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書面審查並予評分。
  5.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應依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 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評分 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委員逕依出資計畫書及共同負擔比 率承諾書進行書面審查並予評分。
  6. 合格申請人在3家以下時,簡報時間為每家20分鐘;4家以上時,簡報時間 縮短為15分鐘,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簡報時間結束前3分鐘按鈴1次 ,結束時按鈴2次,即應停止簡報。各合格申請人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 申請須知-29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報,不得要求外加時間。
  7.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答詢時間(不含 評選委員提問時間)合計以10分鐘為限,第8分鐘按鈴1次,第10分鐘按 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回答,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
  8. 各合格申請人應以中文進行簡報,若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即席同步翻 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9.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出資計畫書所述之範圍。合格申 請人應於現場發送簡報紙本,簡報內容應依出資計畫書章節架構順序說 明,超出出資計畫書所述範圍,不納入評決。
  10. 評選委員若對於出資計畫書之相關內容有疑義,得當場要求合格申請人 澄清或說明。
  11.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委員之答詢,除作為綜合評選會議紀錄 外,並得作為評選意見或簽約之依據。
  12.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13. 評選委員評分時,各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費用評選時程

綜合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

由評選委員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出資計畫書進行審查並給予評分,並授權 工作小組加計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填數值對應之給分後進行排序。綜合評 選會議予以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本 招商案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詳綜合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一覽表 及共同負擔比率給分表(詳附件17及附件21)。

費用評選

評選方式

評選會依各評選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依下列評選方式完成之綜合評選,決議 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

  1. 各出席評選委員針對綜合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一覽表(詳附件17)規定 之各項目分別評定各合格申請人該項目分數。各項目分數計算至小數點 第二位,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 請人相同之總評分。 申請須知-30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2. 出資計畫書若未依本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格式製作時,評選委員得視其情 形,給予評比相對較低分數。
  3. 若評選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之綜合評選項目評分表(附件19)之總評分 未達56分或超過72分時,該評選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4. 評選委員完成評分後,由現場工作小組成員依據「共同負擔比率給分 表」(附件21)級分距進行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評分,並填具綜合評 選項目評分總表(附件20),委員評分加計共同負擔比率評分後計算總 評分,並依總評分高低排定序位,如總評分相同時,以出席委員評分較 高者序位在前。若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結果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且其有 「1/2以上出席委員評分加計共同負擔比率評分之總評分達70分以上者, 及委員評分加計共同負擔比率評分之平均總評分達70分以上者」,始進 行分數高低轉為序位。若所有申請人均不合格時,則由評選會宣布廢 標。
  5. 各評選委員評分加計共同負擔比率評分之總評分所評定之序位,加總合 計為序位總和,並按序位總和高低分排列序位總和排名,最低分者序位 總和排名名次為「1」,次低者為「2」,其餘合格申請人之排序皆以 「3」計。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依下列順序依次排序: (1) 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得到序位「1」最多者,序位總和排名名次排 序在前。 (2) 如得到序位「1」數量相同者,以綜合評選項目評分表總評分分數較 高者,序位總和排名名次排序在前。 (3) 如總評分分數相同者,以各出席評選委員綜合評選項目評分表中出 資計畫書部分得分加總較高者,序位總和排名名次排序在前。 (4) 如各出席評選委員綜合評選項目評分表中出資計畫書部分得分加總 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由召集人抽籤決定何者之序位總和排名 名次排序在前。
  6. 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之 一,並列入會議紀錄: (1) 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申請須知-31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2) 辦理複評。 (3) 不評定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4) 維持原評選結果。
  7.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僅得依前款第1目或第3目規定辦理。
  8. 綜合評選結果若合格申請人經綜合評選均未達評選標準或不符公共利益 時,評選會得不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本中心得另行辦 理公告招商。 5.3.7 評選會會議決定之評選結果,應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及本中心官 網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費用評選風險

評選時程

本招商案評選作業預定時間如表1。 表 1 本招商案評選作業預定時間一覽表 作業項目 日期 1 本中心公告日期 D(115 年 5 月 11 日) D 之翌日起 21 日 2 申請人釋疑截止日期 (115 年 6 月 1 日) D 之翌日起 42 日 3 本中心回覆釋疑截止日期 (115 年 6 月 22 日) D 之翌日起 91 日 4 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期 (115 年 8 月 10 日) D 之翌日起 92 日 5 本招商案預計召開資格審查作業日期 (115 年 8 月 11 日) 6 本招商案預計進行綜合評選會議日期 (另行通知) 註:作業時程本中心得依權責於必要時調整之。

評選時程

異議及申訴處理

異議

  1. 申請人對於本招商案申請及審核程序,認為有違反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 法令、本公開評選文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4條第1項及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相關 申請須知-32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規定向本中心提出異議(如為合作聯盟申請人,應由領銜公司向本中心 提出)。
  2. 本中心應自收受異議之翌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 面通知異議人。異議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本公開評選文件者,本中 心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本招商案之申請期限。
評選時程風險

申訴

申請人對於本中心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本中心逾期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 議處理結果或異議期限屆滿翌日起15日內,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4條第3項 及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相關規定,以書面向 內政部提出申訴,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本中心。 申請須知-33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評選時程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1. 由申請人(合作聯盟者為領銜公司)簽署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詳附 件10)。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蓋公司大小章。 申請須知-20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2. 本招商案公告共同負擔比率詳本招商案公告說明。 出資人應自行籌集與負擔本案公開評選文件或出資契約規定,包含未符 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定「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內有關費用提列總 表」而不得提列共同負擔之額外費用: (1) 本案公共藝術設置費用。 (2) 本案專案營建委託技術服務費用。 (3) 拆遷安置費用:私有所有權人(包含未登記建物)自更新前房地點 交翌日起至通知更新後房地點交後一個月之租金補貼,如補貼期限 超過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之期限,仍應由出 資人自行負擔。 (4) 其他依本案公開評選文件或出資契約應負擔之費用。
  3.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與「出資計畫書」之內容不一致者,應以共同 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為準。
  4.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綜合評選,亦不得作為本招商案最 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必要時,本招商案得從缺: (1) 申請人未提出或未依規定填具「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者。 (2) 申請人「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高於(未含本 數)公告共同負擔比率時。 (3) 申請人「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高於(未含本 數)「出資計畫書」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項下所載(或所計算)之 共同負擔比率。 (4) 申請人「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與「出資計畫 書」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項下所載(或所計算)之共同負擔比率, 任一差異比率高於(未含本數)10%者。(舉例而言,如某申請人 之「出資計畫書」中所載(或所計算)之共同負擔比率為33%,而 其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共同負擔比率為30%,因二者差異比率 未超過10%【計算式:(33%-30%)÷33%=9.09%(≦10%)】, 故非本目所指情形。) 申請須知-21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5. 申請人應於簽訂出資契約前,依據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調整 出資計畫書中財務規劃及資金籌措計畫項下及其他相關內容的各項數字 ,完成「出資執行計畫書」,納入本招商案出資契約之附件執行。
  6. 申請人以本中心名義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其 共同負擔比率得不受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限制,但實際權利變換計畫 分配仍應依出資契約草案第5.4.1條規定為準。
整合分回費用

議約及簽約

議約及簽約原則

除有本須知第 6.1.2 條所規定情形外,本中心應依據公開評選文件、出資計

畫書、評選意見及結果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就本招商 案辦理議約,並簽訂出資契約(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 司)。 6.1.2 除有以下所定情事外,不得違反本須知第 6.1.1 條之議約原則:

  1. 公開評選文件內容有違反都市更新業務執行慣例而窒礙難行、不一致、 矛盾或不清楚情形,為使契約合理化或文義明確化而為之修改。
  2. 本招商案公告後及雙方簽約前發生情事變更,致依原公開評選文件內容 履行顯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者。
  3. 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優於公開評選文件規定者。
  4. 申請人如有提出承諾或回饋事項,須同時提出該事項因故無法執行時, 應折繳與本中心或相關單位之對應金額,並納入出資契約。
評選時程回饋

本中心於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不予議約及簽約,有第 2 至 4 款情形者,並依本須知第 4.3.4 條規定沒收全 部申請保證金:

  1. 申請文件不符合本中心公告及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條件。
  2.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 述,致影響評選之情形。
  3. 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及提出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或出資執行計畫 書草案內容無法得到本中心同意者。
  4. 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整合費用評選

議約期限

本中心應於評選會完成綜合評選決定最優申請人後,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辦理議 約。議約期限,除有特殊情形者外,自接獲議約通知翌日起10日內應完成議約。

評選時程

簽約前應完成事項

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應自接獲議約完成通知翌日起 15

日內,依據評選會決議、議約結論等修改出資計畫書完成為出資執行計畫書 草案並提送本中心,經本中心審查同意成為本招商案「出資執行計畫書」後 辦理簽約。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內提送 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或經審查認為仍需要修正,本中心得通知補正之,補 正完成時間必須於接獲補正通知翌日起 15 日內完成,補正次數以 2 次為限。 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應依本須知第 6.5 條之簽約期限規 定與本中心簽訂出資契約,出資執行計畫書應為出資契約之一部分。

整合評選時程

最優申請人未於指定期限內提送或完成修正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或其最終

修正內容仍無法獲得本中心同意者,視為喪失最優申請人資格,本中心得沒 收最優申請人所繳申請保證金之全部,並得決定是否由次優申請人遞補,如 無次優申請人或經決定不由次優申請人遞補者,本中心得重新公告接受申 請。但無法完成係不可歸責於最優申請人者,本中心得與最優申請人協議延 長期間。

整合費用評選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新臺幣1億3,000萬元整,並分為二期繳納,第一期 為新臺幣3,000萬元整;第二期為新臺幣1億元整。
  2. 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 成立之專案公司)應於簽訂出資契約前,接獲本中心函發會議紀錄,通 知議約完成日翌日起5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3,000萬元,最優申 請人亦得將申請保證金之全部轉為部分第一期履約保證金。惟原申請保 證金具有效期間者,或出資人與原提供申請保證金者不同時,出資人應 提供新的履約保證金替代。
  3. 出資人應於取得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翌 日起30日內,繳交出資契約第二期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元整。
分回費用評選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形式及相關約定應依本案出資契約草案第 19 章之約定內

容辦理。

風險

出資人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30 日前辦妥順延、換單或提供

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如出資人逾期未辦妥履約保證之順延、換單或替代 申請須知-35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者,本中心得逕行押提為現金,並以其所取得之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出資人 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風險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

為即期。以銀行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其格式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規定。

風險

簽約主體

本須知第 6.4.2 條之領銜公司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於興建期間應維持

高於該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一;各一般成員分別對該專案公司 之持股比例,於興建期間應維持不低於該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

風險

簽約期限

本招商案之最優申請人應自接獲簽約通知翌日起 10 日內辦理簽訂出資契

約,必要時最優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本中心同意後展延簽約期日 1 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10 日。但最優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應籌組專案公司 者,應自議約完成翌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設立專案公司並與本中心完成簽約, 必要時最優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本中心同意後展延簽約期日 1 次,延 長期限不得超過 1 個月。無法完成設立專案公司,且不可歸責於最優申請人 者,本中心得與最優申請人協議延長期間。 申請須知-36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6.5.2 如未於期限內辦理簽約者,視為放棄簽約權並喪失最優申請人資格,本中心 得沒收最優申請人所繳申請保證金之全部,並得決定是否由次優申請人遞 補,議約及簽約期限比照本須知第 6.2 條、第 6.3 條及第 6.5 條規定,如無次 優申請人或經決定不由次優申請人遞補者,本中心得重新公告接受申請。

整合費用評選

簽約

最優申請人於完成本須知第 6.3 條所定簽約前應完成事項後,應依本須知第

6.5 條規定或於本中心通知期限內簽訂出資契約。

時程

本中心於簽約前如發現公開評選文件內容有明顯錯誤或誤繕時,得逕行更正

之。

風險

簽約儀式及後續相關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開工、動土、上樑等典禮)由本中

心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依本中心需求規劃定之,相關 費用概由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 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負擔。

費用評選

遞補簽約

6.7.1 次優申請人於接獲遞補之通知後,其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再次繳交全額申請 保證金,並以書面回覆同意以不高於最優申請人提出之共同負擔比率、次優 申請人申請時所提出之申請文件內容與評選會會議紀錄所載之條件者,取得 遞補資格。次優申請人應修正其「出資計畫書」為「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 並提送本中心同意後,適用本須知第 6 章規定,由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 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與本中心完成簽約。 6.7.2 如無次優申請人、決定不由次優申請人遞補、次優申請人不願依最優申請人 提出之共同負擔比率及其原提出之申請文件內容等條件承作或其他可歸責於 次優申請人之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與本中心完成簽約時,本中心得宣布從 缺,重新公告。

整合費用評選

經評定最優申請人或通知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後,本中心若因法令規定

或政策變更不續辦本招商案時,本中心應以書面通知該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 且不補償該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因參與本招商案申請程序之準備費用。 申請須知-37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費用評選安置

本中心協助事項

協助出資人依出資契約之規定點交土地。

7.2 除出資契約另有約定外,若出資人因本案執行需要,依法令規定應以本中心名義辦 理各項必要之許可、登記、核准、執照、土地鑑界,或須取得本中心同意時,出資 人得以書面敘明必要性後,通知本中心協助之,但相關費用由出資人負擔。

整合費用

本案之所有協助事項本中心必將竭力辦理,但協助事項無法順利成就時,本中心與

出資人應本於互信互助之精神共同研擬解決方式;惟該等協助事項尚非本中心之義 務,出資人不得因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對本中心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減輕或免除 出資契約等相關文件之責任以及其他主張及求償。 申請須知-38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風險

疑義釋疑、答覆及補充公告

本中心將依本須知第5.4條規定之期限內統一以電子公文、郵寄或公告方式答覆疑

義。如涉及變更或補充本須知內容者,本中心得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申請截止 期間;如有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致須停止本招商案招商程序者,本中心有權停 止招商,且不給予任何補償,申請人應自行查閱本中心網站有無補充公告、釋疑回 覆或停止招商等相關訊息。 8.3 本中心因應實際狀況需要,得於受理申請文件截止日前公告公開評選文件之變更及 補充文件,並視為公開評選文件之一部分。 申請須知-39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評選時程安置

現場查勘及聲明事項

9.1 申請人應詳閱公開評選文件等文件,並負有自行赴本基地現場查勘之義務,如有 疑問,可向本中心洽詢【聯絡人:都更業務部吳先生(電話:02-2100-6360 分機 261)、徐小姐(電話:02-2100-6360 分機 277);傳真﹕02-2100-6310】,對於本 基地情形、相關法令規定及與估價有關事項應自行或洽請專業顧問加以瞭解。 9.2 本須知引述或所須適用之相關法規、文件及資料,申請人應自行注意最新相關規 定或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辦理。嗣後有修訂者,亦同。本中心提供 之資料僅係方便申請人參考,申請人應自行負責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因違反規定 致遭受沒收本招商案申請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或遭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 之風險。 申請須知-40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附件 1:申請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書 受文者: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 旨: 為參與「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 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以下簡稱「本招商案」),檢送本申 請書及相關文件,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貴中心)○年○月○日公告「臺北市 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 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需求說明書、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 業契約(草案)暨其附件(以下簡稱「公開評選文件」)及相關規定辦 理。 二、 本申請人已詳讀公開評選文件內容,及公告期間貴中心公布之有關公開評 選文件內容之解釋、補充或修正並同意遵守公開評選文件內所規定之全部 事項。 三、 本申請人保證參與申請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均非屬「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 處許可辦法」之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 商;本招商案評選期間,本申請人股權狀況如經主管機關認定或自行變動 為陸資時,本申請人同意貴中心得沒收本申請人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全 部。 四、 本申請人同意貴中心依據公開評選文件與貴中心及評選會所決定之方法暨 程序,評估本申請人之資格是否符合要求。本申請人同意貴中心及其授權 人員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一切資料。本申請人同意貴中 心、評選會除就法律或公開評選文件已有明文規定之特定事項,應依相關 規定辦理。本申請人如有不同意見,除循法定程序處理外,對於貴中心及 評選會或其人員依據法規與公開評選文件執行之事項,本申請人承諾不進 行任何主張或訴求。 申請須知-41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五、 本申請人已勘查本基地狀況及查對有關之土地登記等紀錄;對於本招商案 之性質、地點、基地之一般與局部狀況,以及其他影響本招商案投資開發 經營所有事項均已充分瞭解。本申請人已充分明瞭對相關資料之檢核為本 申請人應自行負責事項。 六、 本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其記載事項均有效且屬真實。如有虛偽,所發 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 本申請人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不侵犯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貴中 心及評選會或其人員,若因本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而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 之訴訟、仲裁或相關法律爭議程序時,本申請人除應協助進行相關程序, 並應負擔貴中心及評選會或其人員因訴訟、仲裁或爭議結果,或因本申請 人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與律 師費)。若因此類爭訟事件延滯本招商案之推動,本申請人應負完全責 任,並賠償相關機構或人員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與律 師費)。 八、 除依法令或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外,本申請人對本申請文件不得以任何理 由撤回(銷)、解除、補正或為其他變更行為。 九、 本申請人如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同意依公開 評選文件之規定辦理後續簽約等相關事宜。 十、 本申請書中所用之「本招商案」及「評選會」等用語,悉與公開評選文件 相同。公開評選文件所有條款視為本申請書之一部分,對本申請人具有拘 束力。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時由合作聯盟領銜公司代表) 公 司 名 稱:○○○(公司印章) 地 址:○○○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號 碼:○○○ 代表人姓名:○○○(公司代表人印章) 申請須知-42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聯絡人姓名:○○○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申請須知-43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附件 2:委任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委任書 申請人○○○為參加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 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茲委任下列受任人 全權代理申請人參與申請及評選事宜,該受任人資料如下: 受任人姓名:○○○ 職 稱:○○○ 身分證字號:○○○ 委任人 名 稱:○○○ 印章: 代表人姓名:○○○ 印章: 注意事項: 申請人代表人或受任人參與申請及評選事宜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 證明文件及本委任書。

  1. 申請人若由代表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委任書,參與上開作業 時,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人及代表人印章確認。
  2. 申請人若委由受任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本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 業時,得以簽名(簽受任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人及代表人印章確認。 3.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時,委任人部分由合作聯盟領銜公司用印。
  3. 外國廠商申請,如委由受任人出席者,本委任書應經公證或認證;受任人為外國人 士者,身分證字號欄請填寫護照號碼。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申請須知-44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附件 3: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一、 本申請人已審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貴中心)「臺北市信義區雅 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 招商案之公開評選文件,及招商期間貴中心公布之有關申請須知內容之解釋與補 充。 二、 申請人願遵守下列事項參與本招商案申請評選,並於獲選後依此進行投資、開 發: (一) 本招商案規劃設計內容必須符合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 承諾依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履行更新後對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房地之義 務,並將符合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的分配方式,載入權利變換計畫。 (三) 承諾參與本招商案執行期間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均非屬「大陸地 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 處許可辦法」之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時由合作聯盟領銜公司代表) 公 司 名 稱:○○○(公司印章) 代表人姓名:○○○(公司代表人印章) 地 址:○○○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申請須知-45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附件 4: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申請參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貴中心)「臺北市信義 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 商案之審核,茲同意如有為評估立同意書人是否符合公開評選文件要求之需要時,同 意貴中心及其授權人員得逕向金融機構查詢立同意書人申請繳納或退還申請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帳戶相關往來資料(例如:申請人、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 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我國各縣市票據交換所查詢本申請人之交易信用資 訊,或向關係人或有關單位查詢本申請人之交易信用資訊,或向關係人或有關單位查 證立同意書人申請文件內所記載之內容,以作為認定基礎。 此致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立同意書人(即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公司印 章) 代 表 人:○○○(公司代表人印章) 統一編號:○○○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申請須知-46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附件 5: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公司名稱】承諾所提送書件之中文翻譯均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 如有不實,致造成審查作業有所違誤,概由立切結書人負責,並賠償貴中心因此所受 之一切損失,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致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立切結書人:○○○(公司印章) 公 司 地 址:○○○ 統 一 編 號:○○○ 代 表 人:○○○(公司代表人印章) 戶 籍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申請須知-47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須知】公告招商版 附件 6: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立協議書人○○○(公司名稱)、○○○(公司名稱)、○○○(公司名稱)同意共 同組成○○○【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為共同合作參與國 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貴中心」)「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182地 號等16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以下簡稱本招 商案)之評選,茲願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 優申請人後,辦理後續籌辦、開發、規劃設計、興建等相關工作,共同協議之內容如 下﹕ 一、 本合作聯盟同意由(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名稱)為本合作聯盟之領銜公 司,代表本合作聯盟參與本招商案公開評選出資人之評選及一切相關事宜(包 括但不限於處理本招商案各階段申請、評選、議約及一切與本招商案有關之事 宜等)。任何由領銜公司具名代表本合作聯盟之行為,均視為本合作聯盟全體 之行為。本中心對領銜公司之通知,與對本合作聯盟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 力。 二、 各立協議書人之分工、權利義務 ○○○(即領銜公司); ○○○;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 三、 連帶責任 立協議書人同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 優申請人後,與貴中心簽訂本招商案相關契約,辦理相關工作。立協議書人並 承諾應符合本招商案相關契約(包括但不限於出資契約及保固契約)之要求, 申請須知-48...
整合分回費用
來源:02.信義雅祥案_1150511公開評選文件-需求說明書 【公告招商版】.pdf

計畫概要

辦理緣起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 新」(下稱本案)之基地(下稱本基地),緣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 署)112 年 1 月 18 日以台財產署改字第 11200003960 號函同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 新中心(下稱本中心)主導推動本案(詳附件 1),並透過公有土地開發再利 用,提升鄰近私有房地所有人參與都市更新意願,藉以帶動地區發展。 為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改善居住環境,提升都市機能,增進公共利 益,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本中心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6 款、第 7 款, 及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採重建方式辦理本案,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並依同條例第 21 條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之出資人(下稱本 招商案)。本招商案之公告申請與評選程序等相關事項,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1 條準用第 13 條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 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整合分回評選

辦理依據

1.2.1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1.2.2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114年2月26日 府授都新字第1140105292號函同意本中心擔任本案實施者。(詳附件2)

1.2.3本案依本中心設置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經內政部於112年12月5日台內國字 第1120832707號函核定「臺北市信義雅祥段公辦都市更新案(雅祥段三小段 182地號等16筆土地)」實施計畫及由本中心擔任本案實施者。(詳附件3)

整合

本基地位置

本基地位於臺北市信義計畫區東北側,為忠孝東路五段、基隆路一段、永吉路 及松信路所圍區域中間偏北街廓(詳圖 1 所示)。 本基地東臨永吉路 120 巷(14m)、北臨永吉路 120 巷 50 弄(6m)、西臨永吉 路 30 巷(12m)、南臨永吉路 30 巷 83 弄(6m)所圍之街廓東側,距離捷運市 府站約 500m(詳如圖 1 及圖 2 所示)。 需求說明書-1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圖1 本基地位置圖 1.4 土地、建築物權屬及面積

1.4.1土地權屬及面積

  1. 本基地包含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183、184、185、186、 187、188、189、190、191、192、192-1、193、193-1、229、231 地號 等 16 筆土地,總面積共計 3,071 ㎡。其中國有及市有土地面積共計 1,017 ㎡,占本基地面積約 33.12%;其餘 78 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面積 共計 2,054 ㎡,占本基地面積約 66.88%。本基地供辦理本案之實際土地 面積、筆數及地界,均依地政機關登記及鑑界為準(詳表 1、圖 2 及附件 4)。
  2. 本基地範圍即為本案更新單元範圍。但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下稱「出資契約」)簽訂後,若出資者有擴充基地範圍之需,應事前 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得辦理。 需求說明書-2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表1 土地權屬表 所有權人 土地面積 土地面積比例 所有權人數 所有權 /管理機關 (㎡) (%) (人) 人數比例(%) 中華民國/財政 1,012.00 32.96% 1 1.25% 公 部國有財產署 有 臺北市/臺北市
整合TOD

0.16% 1 1.25%

政府財政局 私有 2,054.00 66.88% 78 97.50% 合計 3,071.00 100.00% 80 100.00% 註:本表係依據 115 年 3 月土地查詢資料整理,僅供參考,實際仍應依土地謄本登記 為準。 圖2 本基地權屬示意圖 需求說明書-3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1.4.2建築物權屬及面積 本基地共計有 17 棟建築物,均為 合法建築物 ,分屬 75 筆建號,建築物總面 積為 7,591.64 ㎡;其中屬於國有共 9 筆建號,建築物面積共計 1,065.88 ㎡; 私有共 66 筆建號,建築物面積共計 6,525.76 ㎡(詳表 2、圖 3 及附件 5)。 表2 建築物權屬表 所有權 所有權人 建物面積 建物面積比例 所有權人數 人數比例 /管理機關 (㎡) (%) (人) (%) 中華民國/財政 1,065.88 14.09% 1 1.27% 公 部國有財產署 有 臺北市/臺北市 - - - - 政府財政局 私有 6,525.76 85.91% 78 98.73% 合計 7,591.64 100.00% 79 100.00% 註:本表係依據 115 年 3 月建物查詢資料整理,僅供參考,實際仍應依建物謄本登 記為準。 圖3 建物權屬示意圖 需求說明書-4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整合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現況

1.5.1本案周邊屬信義區早期發展街區,本基地東側永吉路120巷計畫道路寬度 14m,南側及北側均為6m計畫道路,基地內建築物多為4~5層屋齡超過40年 之公寓,以住宅使用為主(詳圖3所示)。

1.5.2 國有土地及建築物 國產署管有 之231地號土地,其上為9棟2層樓 未領有使用執照 之加強磚造合 法建築物,建物門牌分別為永吉路30巷83弄21、23、25、27、29、31、33、 35、37號, 現況 無人居住閒置。(詳附件6)

1.5.3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1. 國有231地號土地西側之229地號,其上為1棟2層樓 未領有使用執照 之加 強磚造 合法建築物 ,建物門牌為永吉路30巷83弄19號, 現況 為住宅使 用。該棟建物1、2、3樓有增建部分,該 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登記
  2. 國有231地號土地東側臨永吉路120巷側182、183、184、185地號等4筆土 地,其上為2棟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之 合法建築物 (共20戶),建物門牌 分別為永吉路120巷52、54、56、58號,分別於民國67、70年興建完成 (詳附件8), 現況 1樓沿街為店面(共4戶),2樓以上為住宅使用。該2 棟建物附設有 防空避難室 且1樓及頂樓有增建部分,該增建部分未辦理建 築物登記;坐落於182、183、184地號之建築物 共同使用部分 (1245建 號:屋頂突出物、地下層),經查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有部分權利人尚未 辦理更正登記作業。
  3. 國有231地號土地北側之186地號土地,其上為2棟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之 合法建築物 (共20戶),建物門牌分別為永吉路120巷50弄1、3、5、7 號,於民國68年興建完成, 現況 均為住宅使用。該2棟建物附設有防空避 難室且1樓及頂樓有增建部分,該 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登記 。(詳附件 8)
  4. 國有231地號土地西北側188、189、190、191、192、193、192-1、193-1 地號等8筆土地,其上為3棟4層樓加強磚造之 合法建築物 (共24戶),建 物門牌分別為永吉路120巷50弄19、21、23、25、27、29號,於民國59年 需求說明書-5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興建完成, 現況 均為住宅使用。該3棟建物1樓及頂樓有增建部分,該增 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登記;部分1樓未登記露臺面積(詳附件8)。
  5. 毗鄰本基地西北側,臨永吉路120巷50弄(6m)路側之雅祥段三小段 194、194-1、195、195-1地號等4筆土地,與本基地範圍內188~193、192- 1、193-1等8筆地號土地同為一宗建築基地(詳附件8)。經查已於75年2 月3日前完成地籍分割,為各自獨立且互不影響使用之建築基地,且建築 物均連接建築線並具獨立出入口,前者因現有建物座落第三之一種住宅 區,該等所有權人未同意參與本案,故不予納入本案更新範圍。未來本 案之地下開挖應適度退縮,保留與該等鄰地現有建築物地下基礎結構、 共同壁、其結構梁柱及基礎等以增加安全性,必要時應施作結構補強, 應依建築師及結構技師簽證符合未拆除之建築物相關結構安全補強之處 理方式辦理。

1.5.4 臺北市有土地 臺北市有之187地號土地無地上物。 表3 土地及建物使用 現況 彙整表 土地 建物 地號 建物門牌 建號 現況 說明 所有權人 所有權人 中華民國 永吉路30巷83弄 (1)於民國55 年 辦理第 一 13 中華民國 /財政部 21、23、25、 次登記,為加強磚造2 231 ~ /財政部國 國有財產 27、29、31、 層建物。 21 有財產署 署 33、35、37號 (2)閒置。 (1)於民國56年辦理第一 次登記,為加強磚造2 2位 永吉路30巷83弄 2位 229 79 層建物。 私地主 19號 私地主 (2)住宅使用。 (3)1、2、3樓有增建。 需求說明書-6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土地 建物 地號 建物門牌 建號 現況 說明 所有權人 所有權人 (1)民國70年完工,鋼筋 混凝土造5層建物。 (2)除1樓店面使用,其餘 182 、 1235 為住宅使用。 11位 永 吉 路 120 巷 11位 183 、 ~ (3) 共同使用部分 有部分 私地主 56、58號 私地主 184、 1245 權利人尚未辦理更正登 記作業。 (4) 1樓及頂樓有增建。 (5)地下 防空避難室 。 (1)民國67年完工,鋼筋 混凝土造5層建物。 605 9位 永 吉 路 120 巷 9位 (2)除1樓店面使用,其餘 185 ~ 私地主 52、54號 私地主 為住宅使用。 614 (3)1樓及頂樓有增建。 (4)地下 防空避難室 。 (1)民國68年完工,鋼筋 615 混凝土造5層建物。 22位 永 吉 路 120 巷 50 22位 186 ~ (2)住宅使用。 私地主 弄1、3、5、7號 私地主 634 (3)1樓及頂樓有增建。 (4)地下 防空避難室 。 (1)民國59年完工,加強 188 、 磚造4層建物。 189 、 (2)住宅使用。 190 、 (3)1樓及頂樓有增建。 191 、 永 吉 路 120 巷 50 159 34位 34位 (4)部分1樓未登記露臺面 192 、 弄19、21、23、 ~ 私地主 私地主 積。 193 、 25、27、29號 182 (5)與 鄰 地194、194-1、 192-1 195、195-1地號共同領 、 有使用執照。 193-1 (6)地下 防空避難室 。 臺北市/臺 187 北市政府 — — — 空地 財政局 需求說明書-7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圖4 本基地 現況

整合特殊議題

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計畫

1.6.1現行都市計畫

  1. 本基地位於臺北市政府112年3月30日府都規字第11200021211號公告發布 實施「臺北市信義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一階 段)」、112年5月31日府都規字第11230267751號公告實施之「臺北市信 需求說明書-8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義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第一階段)」、113年11月12日 府都設字第11300917561號公告實施之「擬定臺北市開發基地體感降溫專 案細部計畫」及114年5月9日府都規字第11430273291號公告發布實施之 「修訂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範圍內,本更新單元內大多 數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面積為2,993.03㎡,法定建蔽率為 45%、法定容積率為225%;部分土地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面積為70 ㎡,惟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為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之地區,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在16M以下者,僅能 適用容積率225%計算(詳表4所示);另182、185地號部分土地為道路 用地(道路截角),本中心先期規劃委託之建築師估算其假分割之面積 約7.97㎡,後續仍應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分割結果為準。
  2. 本案應遵循都市計畫以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規 範,允許使用項目及附條件允許使用項目整理詳附件9。 表4 本案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及開發強度表 土地面積 建蔽率 容積率 法定容積 使用分區 (㎡) (%) (%) (㎡) 第三種住宅區 2,993.03 45% 225% 6,734.32 225% 157.50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70.00 45% (註 1) (註 1) 7.97 道路用地(截角) -- -- -- (註 2) 總計 3,071.00 -- -- 6,891.82 註 1:法定容積率原為 300%,惟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10 條 規定,本案重建僅能適用容積率 225% 註 2:道路用地(截角)面積係為本中心先期規劃委託之建築師估算其假分割 之面積,後續仍應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分割結果為準。 需求說明書-9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圖 5 臺北市信義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第一階段)使用分區圖 表5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及文號一覽表 都市計畫名稱及發布日期 公告日期及文號 51 年 02 月 02 日府工二字 本市第 34 號五分埔地區細部計畫圖 第 1283 號 擬修改本市 34 號細部計劃內卅 m 排水溝及計劃道路曲線部 59 年 03 月 18 日府工二字 份夾角案 第 7773 號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 67 年檢討地區(高速公路、北淡鐵路、 民族東路、新生北路、民生東路、松江路、新生南路、信 義路、中山南路、羅斯福路、福和橋、水源路、雙源堤 66 年 12 月 15 日府工二字 防、環河南街、忠孝西路、中山北路民生西路、重慶北 第 55816 號 路、民族西路、環河北街所圍地區暨著基隆河、松山及南 港區界線 修訂永吉路、松山路 249 巷 30 弄、忠孝東路、基隆路所圍 68 年 10 月 15 日府工二字 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第 38413 號 71 年 01 月 11 日府工二字 本市修訂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71 年度檢討地區範圍圖 第 01256 號 擬規定本市重要幹道兩側住宅區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 71 年 08 月 14 日北市工二 道案 字第 65572 號 修訂基隆河三張犁截水溝下游(松山段部分)忠孝東路、 73 年 09 月 26 日府工二字 基隆路所圍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及配合修訂 第 39720 號 需求說明書-10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都市計畫名稱及發布日期 公告日期及文號 主要計畫案 77 年 01 月 22 日府工二字 「本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範圍圖 第 215536 號 78 年度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範圍圖(比例尺 1/10000) 77 年 12 月 27 日府工二字 並徵求意見 第 298800 號 修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 79 年 09 月 13 日府工二字 (通盤檢討)案 第 79049926 號 修訂基隆河、三張犁截水溝下游(松山段部分)、忠孝東 79 年 09 月 21 日府工二字 路、基隆路所圍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第 79052708 號 84 年 09 月 27 日府都二字 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 第 84064377 號 111 年 05 月 24 日府都綜字 修訂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案 第 11100005681 號 臺北市信義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一階 112 年 03 月 30 日府都規字 段) 第 11200021211 號 臺北市信義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第一階 112 年 05 月 31 日府都規字 段) 第 11230267751 號 113 年 03 月 28 日府都規字 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 第 11330206031 號 113 年 11 月 12 日府都設字 擬定臺北市開發基地體感降溫專案細部計畫案 第 11300917561 號 114 年 05 月 09 日府都規字 修訂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 第 11430273291 號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115 年 3 月查詢。

1.6.2都市更新計畫 本基地位於臺北市政府107年12月11日發布實施「劃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地區 暨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案」之「信義區-信義-3 富生公園附近更新地區」範圍 內,如圖6所示。 需求說明書-11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圖6 更新地區範圍示意圖

1.6.3都市設計審議 出資人應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申請審議,並依審 議之結果辦理。

容積整合

都市更新參與意願

1.7.1本案經主管機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意本中心自行 擔任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取得 所有權人同意之限制(詳附件10)。

1.7.2公有土地及其建築物

  1. 本案國有土地及其建築物,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2年1月18日以台財產 署改字第11200003960號函同意本中心主導推動本案(詳附件1)。
  2. 本案市有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46條之規定,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 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 需求說明書-12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都市更新。

1.7.3私有土地及其建築物 依本基地私有土地及其 合法建築物 面積與人數計算,全區願意共同參與本案 者比率約92.31%,詳如表6及圖7所示,相關私有土地及 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 意願調查情形詳附件11及附件12。尚未提供意願書所有權人意見摘述如下: 編號 意見摘述 擔憂都更期間的臨時安置、租屋可行性、年齡因素及慢性疾病就 1 醫需求等生活照顧問題。 2戶5樓公寓 現況 頂樓加建部分,擔憂更新後之處理及補償方式, 2 導致可使用空間降低太多。 與家人共同持分,擔憂更新後因家族成員各自分配後,未來無房 3 可住。 4 希望確認未來投資人條件、可選配房屋規劃等內容。 表6 本基地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參與意願調查表 範 土地部分 合法建物部分 項目 2 圍 面積(m ) 人數(人) 面積(m2) 人數(人) 全區總和 3,071 80 7,591.64 79 (A=a+b) 全 公有(a=A-b) 1,017.00 2 1,065.88 1 區 私有(b=A-a) 2,054.00 78 6,525.76 78 私有願意參加 1,892.38 72 5,975.80 72 私有願意參加比率 92.13% 92.31% 91.57% 92.31% 182~184地號 257.00 11 1,014.72 11 A 私有願意參加 257 11 1,007.64 11 私有願意參加比率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85地號 253.00 9 926.98 9 B 私有願意參加 227.70 8 834.19 8 私有願意參加比率 90.00% 88.89% 89.99% 88.89% 186地號 591.00 22 2112 22 C 私有願意參加 499.81 19 1785.56 19 私有願意參加比率 84.57% 86.36% 84.54% 86.36% 188~193、192-1、

整合安置

34 2369.22

193-1地號 D 私有願意參加 823.88 32 2245.57 32 私有願意參加比率 94.81% 94.12% 94.78% 94.12% 需求說明書-13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229地號 84.00 2 102.84 2 E 私有願意參加 84.00 2 102.84 2 私有願意參加比率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註:本表意願統計時間為截至115年3月。 圖7 本基地私有所有權人參與意願調查結果比率

整合

對第三人權益保障程序

1.8.1本中心於本案公告前,已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115年4月20日舉辦本案都市 更新地區說明會(附件13)。

1.8.2出資人應協助本中心舉辦說明會聽取民眾意見,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 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提送主管機關審議前,辦理公聽會及完 成分配位置之申請(含公開抽籤分配)。 需求說明書-14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分回

本案需求

計畫目標

  1. 配合都市發展,改善市容及建築生活機能,加強建物結構及設施,以促使老舊 社區轉型為節能減碳、生態及友善的社區,提升本地區都市整體環境品質與都 市景觀。
  2. 善用區位條件,促進土地再開發利用,提供居住空間。
  3. 期透過都市更新重建,依法提供室內停車空間,提升地區交通安全、消防安全 以及建物耐震能力。
  4. 規劃友善步行環境及適宜開放空間,兼顧適居性、便利性,形塑宜居環境提升 基地及周圍居民生活品質。
風險

整體發展構想

本案鄰近信義計畫區,具備近鄰臺北市國際商圈及市政中心之區位優勢,且 附近地區住商機能充沛,公共設施及交通建設完善,顯見本案位置具有區域 因素關鍵之支撐性,可強化其優質住宅之地位與絕佳都市景觀軸帶之意象。 於本案周邊道路側皆退縮人行步道空間,以提供舒適而安全的社區步行環 境,建立良好社區休閒品質,進而誘導周邊社區未來更新開發後,共同形塑 健康舒適宜居的里鄰生活品質與環境。 本案將由本中心擔任實施者,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基於國有土地重建具促 進鄰近地區環境改善及提升整體開發效益之公共利益,本案積極整合更新單 元範圍內私有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意願,並保障所有參與者權益,達 到公有土地活化再利用之目標。 未來產品定位,於建築物地面層主要規劃部分社區公共設施空間、店舖,樓 上層則為優質宜居住宅等,以符合私有所有權人之選配需求,及區域住宅市 場的銷售主力產品。 需求說明書-15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整合分回

本案分回需求說明

2.3.1國有房地分回規劃

  1. 本案國有土地依其權利價值分回更新後房地,作為住宅使用,以集中 且具獨立出入口方式規劃設計動線為原則,及儘量朝設置獨立電梯, 或針對公、私有住戶設置電梯管制系統方式進行規劃,俾利後續維 護、管理及使用。
  2. 住宅單元房型配比需求 1房型:2房型之規劃比例,以40:60為原則,得經本中心同意後酌予 調整。(詳附件14)
  3. 各房型之實際權狀坪數 1房型(室內11-13坪)、2房型(室內16-18坪)為原則,相關建築及 空間設計原則詳附件14;出資人得就本基地鄰近不動產市場進行調查 分析,規劃符合需求之住宅單元,經本中心同意後,得不受前開坪數 及相關空間需求限制。
  4. 國有分回房屋集中分回於同棟之七至十樓為原則,與出資人分得及公 開銷售房屋之房型相同,其權狀坪數、格局規劃、工程結構及建材設 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應具備一致性。

2.3.2臺北市房地分回規劃 本案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管有之187地號,土地面積僅5㎡,依據臺北市 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略以),可分配更新後 土地及建築物之戶數合計2戶以下,樓地板面積500㎡以下者,得簽報 市府核定選擇參與分配權利金,爰倘案內市府無其他使用需求需併同 財政局所管市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之權利價值分回者,因市有土地面 積小,後續將依都市更新條例及上開處理原則等規定領取現金補償或 權 利 金 。 ( 詳 附 件 15 : 臺 北 市 政 府113年3月12日 府 授 都 新 字 第 1136008764號函) 需求說明書-16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2.3.3公益設施回饋規劃 本案公益性設施回饋項目為區民活動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計200㎡, 約60坪,包含區民活動中心40坪、里辦公處10坪及荼水間、儲藏室等 附屬設施10坪,詳附件2),後續應依臺北市政府相關機關需求及規定 設置。 區民活動中心應配置對權利人影響較小的低樓層位置,設置獨立出入 口,獨立電表及廁所空間;倘非設置於1樓,以配置獨立電梯為優先方 案。

2.3.4私地主分回規劃

  1. 出資人規劃設計之房型及住宅坪數應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更新 後應分配價值及選配原則,提供適當可分配單元,並應符合當地 不動產市場需求。私地主分回房屋,若與出資人分得及公開銷售 房屋之房型相同,其權狀坪數、格局規劃、工程結構及建材設備 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亦應具備一致性。
  2. 本中心訪談私地主分回更新後房地之需求(詳表7、附件12), 其結果出資人建築規劃設計儘量符合地主需求之店面及住宅單元 (含房型、房屋用途、樓層、戶數配比等)。倘店面單元無人選 配時,由出資人分回。
  3. 出資人應協助本中心於選配前與私有土地及 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 進行建築規劃設計溝通及調查,並依實際需求調整建築規劃設 計。實際分配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為 準。 表7 私地主分回需求調查簡表 房型(權狀) 2 房型 3 房型 樓層 (權狀 27~34 坪) (權狀 30~43 坪) 1樓 3 戶(店面)、1 戶(住宅) 2~5 樓 1戶 16 戶 6~9 樓 3戶 26 戶(註 2) 10 樓以上 無需求 7戶 需求說明書-17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車位需求 有 5戶 無 2戶 註1:本私地主分回需求調查時間截至115年3月。 註2:一戶原3房型地主需求填寫更新後選配4房型(詳附件12)。 註3:需求調查結果僅供出資人參考,實際仍須依後續選配結果為準。
整合分回回饋

本案建築規劃設計指引

2.4.1整體規劃設計原則

  1. 為落實臺北市田園城市政策,應評估設置田園綠屋頂可行性,並將評 估結果納入建築規劃設計。
  2. 建築物本體採部分立體綠化及屋頂綠化,建築基地綠覆率以達 100%為 原則。
  3. 建築物屋頂及立面裝飾性構造物及立面造型應以簡潔設計,居室自然 採光通風,並優先採用綠建材、節能照明等建築規劃以達建築輕量化 及節能減碳。
  4. 考量更新前 1 樓有部分為商業使用,更新後 1 樓以做為店舖為原則。
  5. 地上一層店鋪樓層高度以≧4.2m 為原則,住宅單元樓層高度,應以事 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建築技術規則上限進行規劃設計,倘因 規劃考量需調整樓層高度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經本中心同意後, 始得酌予調整。
  6. 本案更新後建築登記為共有部分之面積占總登記面積之百分比(前開 面積皆應扣除車位持分面積)以不超過 35%為原則,本案報核前出資 人須提出登記為公有部分之面積占總登記面積之百分比分析表,但因 執行本案相關標章申請或特殊情形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經本中 心同意後,始得酌予放寬。總登記面積係指可登記所有權之面積,包 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
  7. 本案更新後建築物之車位、車道之共有面積,應與其他共有部分之面 積分別計算,出資人並應另提供將「車位及車道」另計之「專有部分、 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即專共用 需求說明書-18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圖說)。
  8. 本案應依建築規劃及產品定位合理備置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並應預留 未來虛坪改革政策實施後需配合調整之空間。若出資契約簽訂後因虛 坪改革導致本案履行有重大明顯之困難,雙方應本於誠信進行協商。
  9. 本案汽車停車位以坡道平面設置為原則。
  10. 各棟建築物應均衡配置於本案基地範圍,並應整體評估土地使用及建 築配置計畫、都市設計與景觀計畫、永續建築計畫、交通影響評估、 消防救災與避難逃生計畫及強化周遭都市環境公益性等。
  11. 本案更新後之建築物以淨零建築規劃為原則,並應遵守臺北市淨零排 放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
  12. 建築物各種機電、視訊等服務設備、管道及空調等設施物必須有適當 之遮蔽美化設計,其設於屋頂層之設施應以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 為原則。
  13. 建築物廢氣排出口、通風口予以美化設計,且以不得面對人行道及主 要開放空間為原則。
  14. 本案基地西北側原有連棟建築物拆除,應考量既有地下室及結構基礎 完整性,以維持鄰房之結構安全。
  15. 本案建築物設計應以永吉路 30 巷 83 弄為主要面向;倘建築規劃採分棟 設計,臨永吉路 120 巷之建築物高度不得低於另一棟建築物高度。"

2.4.2開放空間規劃原則

  1. 臨接道路側退縮留設淨寬至少 1.5m 無遮簷人行步道空間;基地東側應 退縮至少與南北側相等距離之開放空間。
  2. 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之綠化及配置,應盡量創造視覺景觀美感及改善 微氣候,延續都市整體綠意,種植之喬木必須考量不影響建築之管理 維護,且不得影響人行之通行為原則。
  3. 基地應注重保水、透水,並透過環境設計手法貯集雨水,貯集滯洪量 以基地面積每㎡貯集 0.08m3之雨水體積為計算基準為原則。
  4. 本基地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 需求說明書-19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設施。
  5. 其餘規劃內容出資人得參酌本案建築先期規劃成果,並辦理建築設計 構想優化(附件 17)。

2.4.3交通系統規劃原則

  1. 國有更新後分回房屋單元之人車動線,應透過建築設計與其他私有權 利人及出資人更新後分回房屋單元之人車動線加以區隔。
  2. 開發所衍生之停車、臨時停車與裝卸貨停車需求,需於基地內自行滿 足。
  3. 為提高車輛進出停車安全保障,除車道出入口設置指示牌面、警示燈、 減速標線,同時進行標誌、標線之佈設,以維護人車安全。
  4. 交通系統規劃應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 重要原則。

2.4.4建築工程建材設備等級

  1. 本案規劃設計興建建物構造提列之建材與設備水準,依「臺北市都市 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規定,採用鋼筋混凝土 造(RC)結構建造,建材設備等級不得低於第三等級,若採用鋼骨鋼 筋混凝土(SRC)(含)以上,建材設備等級應達二級以上之水準。
  2. 電梯應符合下列規範: 規格 廠牌 (1) 出入口:淨寬≧90cm,淨高≧210cm。 台灣三菱、 (2) 車 廂 尺 寸 、 速 度 : 淨 寬 ≧160cm(≧13 人 , ≧ 永 大 、 崇 975kg,速度每分鐘≧105m)。 友、富士達 (3) 電梯之構造、升降尺度標準與檢驗必須符合中華 ( 應 依 本 中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15827-20 及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心 參 考 廠 牌 (CBS)之規定。 選用) (4) 開門方式:電動式兩片中央開閉式水平滑動門, 並設置防夾設備。 (5) 應按無障礙設施標準設置需配賦盲人點字標示與 需求說明書-20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無障礙按鈕,並以相鄰電梯為群管理控制;電梯 必須可供輪椅進出迴轉順暢,梯廳需寬敞;並考 量客貨電梯效益,以利物品搬運。 (6) 永磁同步馬達及電力回收系統 (7) 選用部分提供本中心型錄送審
  3. 前述結構建材設備等級為本案基本要求,如出資人依更高等級之結構 建材設備承作本案,相關增加成本如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審議通過,得提列本案共同負擔。
  4. 本案更新後國有分回房屋,應設置符合 1 級能效之多聯或分離式變頻 空調系統機組及強制排氣型熱水器,並配設電源、排水、冷媒管、瓦 斯及相關管線,惟不得提列共同負擔費用。

2.4.5標章取得 出資人就本案實施更新後建築物須取得並交付本案更新後建築物銀級以上 之綠建築標章(含候選證書),且須取得新建建築能效標示 1plus 級、銀級 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含候選證書)及耐震標章(含耐震設計標章),並 研擬相關申請文件及協助說明。

2.4.6公共藝術 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協助辦理並負擔公共藝術設置費用,經公共藝 術設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施作。更新後房地為公私共有者,得依照公有 建築物產權比例之工程造價計算。(附件 16)

2.4.7出資人應依出資契約第 4.1.2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約定提交建築資訊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成果。

容積整合分回

開發條件

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本案建築執照申請原則上以本

中心與出資人名義共同為之,本案依建築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以 起造人名義辦理者,出資人應事前檢具申請及相關文件並提送本中心同 意後辦理,且審查期間不得少於 14 日。 需求說明書-21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風險

出資人應負責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辦理本案

都市更新事業,負責本案規劃設計及興建(含施工及監造)及負擔相關 成本,並應依出資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風險

出資人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臺北市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擬訂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等 相關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得申請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 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案,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 2.5.4 本基地開發時,應再申請以下項目:

  1. 應優先取得原建築容積經主管機關查核確認文件,並依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5 條申請獎勵及計算容積獎勵上限。(附件 8)
  2. 應優先取得範圍內國有建築物合法建物簡易認定證明及其他私有合 法建築物經鑑定為耐震能力不足證明文件,並依「擬訂臺北市防災 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規定申 請獎勵。
  3. 應優先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評定因素三、有助於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及促進都市更新(二)獎勵項目:四層或五層 樓屋齡達 30 年以上 合法建築物 ),申請容積獎勵。
  4. 公益性設施回饋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建築物及其 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臺北市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申請獎勵容積。 2.5.5 出資人申請容積移轉前,應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事業及權 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說明十九,於出資計劃書中說明容積移 轉前、後效益分析,暨環境影響分析及環境補償相關措施。經本中心同 意後,始得向臺北市政府申請。 2.5.6 出資人得評估辦理耐震能力詳評,以爭取容積獎勵。本案基地內其他建 物門牌(詳表 3)若需提供耐震能力不足建物證明,出資人應辦理並備齊 相關佐證資料,依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申請獎勵。 需求說明書-22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容積費用回饋

權益分配原則

出資人應依出資契約第8章權益分配約定,履行分配更新後之土地及建

築物與權利金之義務。

風險

本案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房屋單元及停車位)

其分配及選配原則由出資人協助本中心訂定。

風險

本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本中心訂定之分配位置申請期限前書面通知甲

方,選擇以領取補償金或權利金參與本案者,出資人應依出資契約第8.4 條協助配合辦理。

安置

國有分配原則

  1. 國有土地參與分配以不超過應分配價值為原則,並依應分配權利價值 集中選配,倘配合整體規劃與估價致應分配權利價值超過實際分配權 利價值(含相應選配之停車位價值),且剩餘權利價值尚不足選配一 戶時,以領取(找回)差額價金為原則。
  2. 國有分回之停車位以申請分配同一層集中分配為原則,以便於分管。
分回

私有土地分配原則

  1.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含相關權利人)選配房屋單元及停車位,原則以 一房屋單元搭配一停車位為原則。
  2. 若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另得依都市更新 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倘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 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共同負擔。
  3. 更新前為店舖之所有權戶得優先選配更新後相對應位置之店舖,亦得 改選樓上層住宅單元。(實際店鋪座落面向及位置,後續依出資人建 築規劃方案為準)。 需求說明書-23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4.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選配找補部分,出資人應依出資契約第8.5條房地 選配方式辦理。
整合費用

拆遷補償及安置費用

本案 合法建築物 (含公有)應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

列總表規定提列拆遷補償費;此外,出資人委託估價師查估拆遷補償費時, 應同時就範圍內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其他改良物,查估補償其價值或 建物殘餘價值,得提列為共同負擔費用,並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 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分回費用安置

出資人應支付國有及私有所有權人自土地房屋點交翌日起至通知完工驗屋點

交後一個月之租金補貼,每月補貼金額即拆遷安置費中所訂之每月租金補貼 金額,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為準。如補貼期限超 過,其費用應由出資人自行負擔,不得計入共同負擔費用。

分回費用時程

每月租金補貼依第2.7.2條計算如有不足月時,以不足月之日數除以當月之日

數計算之。

風險

估價條件

出資人應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規定申請容積獎勵,並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布 之相關公報,以及臺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及審查注 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評估更新前、後權利價值。

容積分回

出資人得參考本中心委託估價之更新前權利價值詳(附件18),進行相關估

價作業,惟實際價值依出資人提出方案為準。

風險

出資人義務

費用負擔

出資人應自行籌集與負擔辦理本案各項工作及依都市更新條例暨「臺北市都

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標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需一 需求說明書-24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切相關與衍生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出資契約第 4.4 條所列費用。

分回費用

本案管理服務費

出資人應給付本中心管理服務費 1.51 億元整(含稅),本費用得包含於共同 負擔之人事行政及風險管理費用項目,不得另行列入其他共同負擔項目,並 依據出資契約第 4.4.8 條約定期限給付本中心。

費用時程風險

現金補償費用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標準,出資人應委託 三家以上鑑價機構估定補償價值及租金水準後支付拆遷補償及安置費用,並 得提列為共同負擔費用。

分回費用安置

信託之要求

3.2.1 本招商案關於信託資金到位期程、信託機制、信託財產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出資人之自有資金、貸款及預售屋款項)、建造執照起造人變更及信託專戶 之款項專款專用於本招商案等事項,出資人應依出資契約第 13 條約定辦理。

風險

其他事項

本中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2項及「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實施者請

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規定之相關程序,仍無法執行權 利變換範圍內應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之拆遷作業,出資人得依出資契約 第22章約定續處相關作業程序。 3.3.3 出資人就其負責興建範圍內,關於各類管線裝錶(含申請)、資訊光纖佈設 (含申請)及基地周邊之變電箱及電線桿收納等事項,應與各管理單位溝 通協調動線可行性及規劃適當位置。除相關單位同意自行移置外,出資人 應負責移置,且出資人應負擔因移置所生之任何費用。

整合費用安置

出資人應於本案施工期間妥善安排交通進出場動線,並應與當地里長溝通

協商安排,並維持敦親睦鄰。 需求說明書-25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3.3.5 出資人安排五大管線施工時程前,應請當地里長協助召開協調會議,以妥 善安排施作時程,並降低工程對周遭居民之影響。 3.3.6 未來本案之地下開挖時,出資人應善盡與鄰地溝通協調之責並適度退縮, 保留鄰地現有建築物地下基礎結構、共同壁、其結構梁柱及基礎等以增加 安全性,必要時應施作結構補強,並經建築師及結構技師簽證符合未拆除 之建築物相關結構安全補強之處理方式。

特殊議題

倘參與分配之權利人因差額價金有貸款需求時,出資人應提供相關金融機

構窗口,協助該等權利人申辦貸款。 需求說明書-26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附件 1:國產署同意本中心主導推動本案都市更新函 需求說明書-27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附件 2:臺北市同意本中心擔任本案實施者函 需求說明書-28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需求說明書-29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附件 3:內政部核定本案實施計畫書及同意本中心擔任實施者 需求說明書-30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附件 4:本案土地清冊及土地查詢資料 (本案土地查詢資料電子檔另冊附於公告之公開評選文件) 持分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 序號 地段 地號 面積 (㎡) 管理機關 範圍 (㎡) 1 廖陳○○ 1 / 10 25.70 2 黃○○ 1 / 20 12.85 3 鄭○○ 1 / 20 12.85 4 姜○○ 1 / 10 25.70 5 182、 王○○ 1 / 10 25.70 6 183、 257.00 林○○ 1 / 10 25.70 7 184 黃○○ 1 / 10 25.70 8 楊○○ 1 / 10 25.70 9 洪○○ 1 / 10 25.70 10 吳○○ 1 / 10 25.70 11 林○○ 1 / 10 25.70 12 廖梁○○ 1 / 10 25.30 13 黃○○ 2 / 20 25.30 14 李○○ 1 / 10 25.30 15 吳○○ 1 / 10 25.30 16 185 253.00 劉○○ 1 / 10 25.30 17 雅祥段 易吳○○ 1 / 5 50.60 18 三小段 郭○○ 1 / 10 25.30 19 李○○ 1 / 10 25.30 20 王○ 1 / 10 25.30 21 陳○○ 527 / 10000 31.15 22 梁○○ 527 / 20000 15.57 23 梁○○ 527 / 20000 15.57 24 陳林○○ 527 / 10000 31.15 25 謝○○ 527 / 10000 31.15 26 郭○○ 527 / 10000 31.15 27 林陳○○ 489 / 10000 28.90 186 591.00 28 張○○ 489 / 10000 28.90 29 謝○○ 489 / 10000 28.90 30 邱○○ 489 / 10000 28.90 31 陳○○ 489 / 10000 28.90 32 蔣○○ 489 / 10000 28.90 33 林○○ 489 / 10000 28.90 34 詹○○ 489 / 10000 28.90 需求說明書-31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持分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 序號 地段 地號 面積 (㎡) 管理機關 範圍 (㎡) 35 汪○○ 489 / 10000 28.90 36 劉○○ 489 / 10000 28.90 37 林○○ 99 / 10000 5.85 38 林○○ 396 / 10000 23.40 39 陳○○ 495 / 10000 29.25 40 謝○○ 495 / 10000 29.25 41 嚴○○ 495 / 10000 29.25 42 陳○○ 495 / 10000 29.25 臺北市/臺北市 43 187 5.00 1 / 1 5.00 政府財政局 44 陳○○ 1 / 16 8.875 45 陳○○ 1 / 16 8.875 46 陳郭○○ 1 / 16 8.875 47 188 142.00 陳○○ 1 / 16 8.875 48 方○○ 1 / 4 35.50 49 邱○○ 1 / 4 35.50 50 郁○○ 1 / 4 35.50 51 黃○○ 1 / 4 36.50 52 曹○○ 1 / 12 12.1666 53 楊○ 1 / 12 12.1666 189 146.00 54 楊○ 1 / 12 12.1666 55 雅祥段 劉○○ 1 / 4 36.50 56 三小段 陳○○ 1 / 4 36.50 57 童○○ 1 / 4 36.25 58 葉翁○○ 1 / 4 36.25 59 李○○ 1 / 4 36.25 60 190 145.00 劉○○ 1 / 16 9.0625 61 康○○ 1 / 16 9.0625 62 康○○ 1 / 16 9.0625 63 康○○ 1 / 16 9.0625 64 萬○○ 1 / 12 12.0833 65 萬○○ 1 / 12 12.0833 66 萬○○ 1 / 12 12.0833 191 145.00 67 任○○ 1 / 4 36.25 68 許○○ 1 / 4 36.25 69 黃○○ 1 / 4 36.25 需求說明書-32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持分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 序號 地段 地號 面積 (㎡) 管理機關 範圍 (㎡) 70 陳○○ 1 / 4 36.50 71 192、 陳○○ 1 / 4 36.50 146.00 72 192-1 白蔡○○ 1 / 4 36.50 73 吳○○ 1 / 4 36.50 74 林○○ 1 / 4 36.25 75 193、 高○○ 1 / 4 36.25 145.00 76 193-1 陳○○ 1 / 4 36.25 77 周○○ 1 / 4 36.25 78 劉○○ 3 / 5 50.40 229 84.00 79 翁○○ 2 / 5 33.60 雅祥段 中華民國/財政 80 231 1,012.00 1 / 1 1,012.00 三小段 部國有財產署 合計 3,071.00 共 80 人 - - - - 註:本表彙整自 115 年 3 月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面積以土地謄本登 記面積為準。 需求說明書-33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附件 5:本案 合法建築物 清冊及建物查詢資料 (本案建物查詢資料電子檔另冊附於公告之公開評選文件) 持分 面積 坐落 所有權人/ 權利 序號 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 面積 (㎡) 地號 管理機關 範圍 (㎡) 1 1235 56 號 94.39 廖陳○○ 1 / 1 94.39 黃○○ 1 / 2 47.195 2 1236 56 號 2 樓 94.39 鄭○○ 1 / 2 47.195 3 1237 56 號 3 樓 94.39 姜○○ 1 / 1 94.39 4 1238 56 號 4 樓 94.39 王○○ 1 / 1 94.39 5 1239 56 號 5 樓 94.39 182 林○○ 1 / 1 94.39 6 1240 58 號 94.39 、 黃○○ 1 / 1 94.39 7 1241 58 號 2 樓 94.39 183 楊○○ 1 / 1 94.39 8 1242 58 號 3 樓 94.39 、 洪○○ 1 / 1 94.39 9 1243 58 號 4 樓 94.39 184 吳○○ 1 / 1 94.39 10 1244 58 號 5 樓 94.39 林○○ 1 / 1 94.39 永吉 廖陳○○等 11 路 56、58 號等 人(部分權利 11 1245 120 共同使用部 70.82 6 / 10 42.49 人尚未辦理更 巷 份 正登記作業) 12 605 52 號 92.33 廖梁○○ 1 / 1 92.33 13 606 52 號 2 樓 92.79 黃○○ 1 / 1 92.79 14 607 52 號 3 樓 92.79 李○○ 1 / 1 92.79 15 608 52 號 4 樓 92.79 吳○○ 1 / 1 92.79 16 609 52 號 5 樓 92.79 劉○○ 1 / 1 92.79 185 17 610 54 號 92.33 1 / 1 92.33 易吳○○ 18 611 54 號 2 樓 92.79 1 / 1 92.79 19 612 54 號 3 樓 92.79 郭○○ 1 / 1 92.79 20 613 54 號 4 樓 92.79 李○○ 1 / 1 92.79 21 614 54 號 5 樓 92.79 王○ 1 / 1 92.79 22 615 1號 111.04 陳○○ 1 / 1 111.04 梁○○ 1 / 2 55.795 23 616 1號2樓 111.59 梁○○ 1 / 2 55.795 24 617 永吉 1 號 3 樓 111.59 陳林○○ 1 / 1 111.59 25 618 路 1號4樓 111.59 謝○○ 1 / 1 111.59 26 619 120 1 號 5 樓 111.59 186 郭○○ 1 / 1 111.59 27 620 巷 50 3 號 102.71 林陳○○ 1 / 1 102.71 28 621 弄 3號2樓 103.26 張○○ 1 / 1 103.26 29 622 3號3樓 103.26 謝○○ 1 / 1 103.26 30 623 3號4樓 103.26 邱○○ 1 / 1 103.26 31 624 3號5樓 103.26 陳○○ 1 / 1 103.26 需求說明書-34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持分 面積 坐落 所有權人/ 權利 序號 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 面積 (㎡) 地號 管理機關 範圍 (㎡) 32 625 5號 102.71 蔣○○ 1 / 1 102.71 33 626 5號2樓 103.26 林○○ 1 / 1 103.26 34 627 5號3樓 103.26 詹○○ 1 / 1 103.26 35 628 5號4樓 103.26 汪○○ 1 / 1 103.26 36 629 5號5樓 103.26 劉○○ 1 / 1 103.26 林○○ 1 / 5 20.836 37 630 7號 104.18 林○○ 4 / 5 83.344 38 631 7號2樓 104.73 陳○○ 1 / 1 104.73 39 632 7號3樓 104.73 謝○○ 1 / 1 104.73 40 633 7號4樓 104.73 186 嚴○○ 1 / 1 104.73 41 634 7號5樓 104.73 陳○○ 1 / 1 104.73 陳○○ 1 / 4 22.55 陳○○ 1 / 4 22.55 42 159 19 號 90.20 陳郭○○ 1 / 4 22.55 188 陳○○ 1 / 4 22.55 43 160 19 號 2 樓 103.20 方○○ 1 / 1 103.20 44 161 19 號 3 樓 103.20 邱○○ 1 / 1 103.20 45 162 19 號 4 樓 103.20 郁○○ 1 / 1 103.20 46 163 21 號 88.39 黃○○ 1 / 1 88.39 曹○○ 1 / 3 33.70 47 164 21 號 2 樓 101.10 楊○ 1...

整合評選

劉○○ 同意

01 229 79 102.84

風險

翁○○ 同意

02 31.15 615 111.04 陳○○ 同意

整合

55.795 梁○○ 同意

03 616 15.57 55.795 梁○○ 同意 04 31.15 617 111.59 陳林○○ 同意 05 31.15 618 111.59 謝○○ 不同意 06 31.15 619 111.59 郭○○ 未表態 07 28.90 620 102.71 林陳○○ 同意 08 28.90 621 103.26 張○○ 同意 09 28.90 622 103.26 謝○○ 同意 10 28.90 623 103.26 邱○○ 同意 11 28.90 624 103.26 陳○○ 未表態 186 12 28.90 625 102.71 蔣○○ 同意 13 28.90 626 103.26 林○○ 同意 14 28.90 627 103.26 詹○○ 同意 15 28.90 628 103.26 汪○○ 同意 16 28.90 629 103.26 劉○○ 同意

整合

林○○ 同意

17 630 104.18

風險

林○○ 同意

18 29.25 631 104.73 陳○○ 同意 19 29.25 632 104.73 謝○○ 同意 20 29.25 633 104.73 嚴○○ 同意 21 29.25 634 104.73 陳○○ 同意 22 25.30 605 92.33 廖梁○○ 同意 23 25.30 606 92.79 黃○○ 同意 24 25.30 607 92.79 李○○ 同意 25 25.30 608 92.79 吳○○ 同意 26 25.30 609 92.79 劉○○ 同意 185 610 92.33 27 50.60 易吳○○ 同意 611 92.79 28 25.30 612 92.79 郭○○ 同意 29 25.30 613 92.79 李○○ 未表態 30 25.30 614 92.79 王○ 同意 1235、 31 25.70 94.39 廖陳○○ 同意 1245 32 12.85 101.472 黃○○ 同意 需求說明書-58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編 所有 參與 地號 土地持分面積(㎡) 建號 建物持分面積(㎡) 號 權人 意願 1236、

整合

鄭○○ 同意

1245 1237、 33 25.70 101.472 姜○○ 同意 1245 34 25.70 1238 94.39 王○○ 同意 35 25.70 1239 94.39 林○○ 同意 182、 36 25.70 1240 94.39 黃○○ 同意 183、 1241、 37 184 25.70 101.472 楊○○ 同意 1245 38 25.70 1242 94.39 洪○○ 同意 1243、 39 25.70 101.472 吳○○ 同意 1245 1244、 40 25.70 101.472 林○○ 同意 1245

整合

陳○○ 同意

8.875 陳○○ 同意 41 159 90.20 8.875 陳郭○○ 同意 188 8.875 陳○○ 未表態 42 35.50 160 103.20 方○○ 同意 43 35.50 161 103.20 邱○○ 同意 44 35.50 162 103.20 郁○○ 同意 45 36.50 163 88.39 黃○○ 同意

整合

曹○○ 同意

46 12.1666 164 101.10 楊○ 同意 189 12.1666 楊○ 同意 47 36.50 165 101.10 劉○○ 同意 48 36.50 166 101.10 陳○○ 同意 49 36.25 167 88.39 童○○ 同意 50 36.25 168 101.10 葉翁○○ 同意 51 36.25 169 101.10 李○○ 同意 190 9.0625 劉○○ 同意

整合

康○○ 同意

52 170 101.10 9.0625 康○○ 同意 9.0625 康○○ 同意 12.0833 萬○○ 同意 53 12.0833 171 88.39 萬○○ 同意 12.0833 萬○○ 同意 191 54 36.25 172 101.10 任○○ 同意 55 36.25 173 101.10 許○○ 同意 56 36.25 174 101.10 黃○○ 同意 需求說明書-59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編 所有 參與 地號 土地持分面積(㎡) 建號 建物持分面積(㎡) 號 權人 意願 57 36.50 175 99.36 陳○○ 同意 58 192、 36.50 176 101.10 陳○○ 同意 59 192-1 36.50 177 101.10 白蔡○○ 同意 60 36.50 178 101.10 吳○○ 同意 61 36.25 179 88.39 林○○ 同意 62 193、 36.25 180 101.10 高○○ 未表態 63 193-1 36.25 181 101.10 陳○○ 同意 64 36.25 182 101.10 周○○ 同意 註:本表為意願統計時間彙整至 115 年 3 月之情形。 需求說明書-60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附件 12:私有土地及 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需求調查 (本案需求調查表電子檔另冊附於公告之公開評選文件) 坐落 停車 編號 建號 所有權人 房型需求 樓層需求 地號 需求 劉○○ 01 229 79 - 6 樓以上 有 翁○○ 02 615 陳○○ 3房 7-10 樓 有 梁○○ 03 616 3房 6-9 樓 有 梁○○ 04 617 陳林○○ 3房 6-9 樓 有 05 618 謝○○ 3房 2-8 樓 無 06 619 郭○○ 07 620 林陳○○ 3房 2-5 樓 有 08 621 張○○ 3房 2-5 樓 有 09 622 謝○○ 3房 9樓 有 10 623 邱○○ 2-3 房 6-9 樓 有 11 624 陳○○ 186 12 625 蔣○○ 3房 6-8 樓 有 13 626 林○○ 2房 6-9 樓 有 14 627 詹○○ 3房 6-9 樓 有 15 628 汪○○ 3房 2-5 樓 有 16 629 劉○○ 3房 6-7 樓 有 林○○ 17 630 3房 10 樓以上 有 林○○ 18 631 陳○○ 無意見 2-5 樓 有 19 632 謝○○ 2房 6-9 樓 有 20 633 嚴○○ 無意見 無意見 有 21 634 陳○○ 3房 5樓 有 22 605 廖梁○○ - 1樓 有 23 606 黃○○ 3房 6樓 有 24 607 李○○ 3房 10 樓 有 25 608 吳○○ 3房 2-5 樓 有 26 609 劉○○ 185 610 店面及 27 易吳○○ 3房 有 611 6-9F 28 612 郭○○ 2-3 房 8樓 有 29 613 李○○ 30 614 王○ 3房 6-9 樓 有 31 1235 廖陳○○ 3房 10 樓以上 有 182、 黃○○ 32 1236 3房 5-8 樓 有 183、 鄭○○ 33 184 1237 姜○○ 2房 6-9 樓 有 34 1238 王○○ 2房 4-5 樓 有 需求說明書-61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坐落 停車 編號 建號 所有權人 房型需求 樓層需求 地號 需求 35 1239 林○○ 3房 2-5 樓 無 36 1240 黃○○ 3房 1樓 有 37 1241 楊○○ 3房 6-9 樓 有 38 1242 洪○○ 3房 6-9 樓 有 39 1243 吳○○ 3房 4-5 樓 有 40 1244 林○○ 3房 2-5 樓 有 陳○○ 陳○○ 41 159 3房 2樓 有 陳郭○○ 188 陳○○ 42 160 方○○ 3房 10 樓以上 有 43 161 邱○○ 3房 6-9 樓 有 44 162 郁○○ 3房 8-9 樓 有 45 163 黃○○ 3房 2-5 樓 有 曹○○ 46 164 楊○ 3房 5樓 有 189 楊○ 47 165 劉○○ 3房 6-9 樓 有 48 166 陳○○ 3房 10 樓以上 有 49 167 童○○ 3房 10 樓以上 有 50 168 葉翁○○ 3房 6-9 樓 有 51 169 李○○ 3房 6-9 樓 有 190 劉○○ 康○○ 52 170 3-4 房 6-9 樓 有 康○○ 康○○ 萬○○ 53 171 萬○○ - - 有 萬○○ 191 54 172 任○○ 3房 10 樓 有 55 173 許○○ 3房 6-9 樓 有 56 174 黃○○ 3房 6-9 樓 有 57 175 陳○○ - 1樓 無意見 58 192、 176 陳○○ 3房 2-5 樓 有 59 192-1 177 白蔡○○ 3房 2-5 樓 有 60 178 吳○○ 2~3 房 2-5 樓 有 61 179 林○○ 62 193、 180 高○○ 63 193-1 181 陳○○ 4房 6-9 樓 有 64 182 周○○ 註:本表統計時間彙整至 115 年 3 月,僅供申請人參考,惟實際仍依私地主選配及都市更新事 權計畫核定內容為準。 需求說明書-62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附件 13:本案都市更新地區說明會會議紀錄 需求說明書-63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需求說明書-64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需求說明書-65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需求說明書-66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需求說明書-67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需求說明書-68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需求說明書-69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需求說明書-70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需求說明書-71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需求說明書-72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需求說明書-73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需求說明書-74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附件 14:國有房地分回需求 壹、建築設計原則 一、 建築設計及空間需求說明 本中心分回單元類型為住宅單元說明如下: (一) 住宅單元需求說明:

  1. 住宅空間格局及面積如表 1 所述。
  2. 住宅單元不得配置樓中樓。 (二) 室內設計除應考量通用設計外,並應考慮使用者需求,如配置、家具設計、 色彩、照明與維護管理等確實可行之總體空間規劃設計方案,室內裝修及固 定設備及住戶參考傢俱之配置應納入設計範圍。 表 1 基地 一般房型 戶數配比表 室內格局 室內面積 戶數 房型 (坪) (不含 房間 衛浴 廚房 客餐廳 配比 陽台、雨遮) 一房型 1 臥房 1 套 1(開放廚房) 11~13 坪 40%±2% 二房型 2 臥房(1 主臥+1 次臥) 1 套 1 1 16~18 坪 60%±2% 備註:經本中心同意後,得不受上開坪數限制。 (三) 電梯設計 1.應符合下列規範: 規格 廠牌 (1) 出入口:淨寬≧90cm,淨高≧210cm。 台灣三菱、永 (2) 車 廂 尺 寸 、 速 度 : 淨 寬 ≧ 160cm( ≧ 13 人 , ≧ 大、崇友、富 975kg,速度每分鐘≧105m)。 士達(需依本 (3) 電梯之構造、升降尺度標準與檢驗必須符合中華民 中心參考廠牌 國國家標準 CNS15827-20 及建築技術規則(CBS)之規 選用) 定。 (4) 開門方式:電動式兩片中央開閉式水平滑動門,並 設置防夾設備。 (5) 應按無障礙設施標準設置需配賦盲人點字標示與無 障礙按鈕,並以相鄰電梯為群管理控制;電梯必須 可供輪椅進出迴轉順暢,梯廳需寬敞;並考量客貨 電梯效益,以利物品搬運。 (6) 永磁同步馬達及電力回收系統 (7) 選用部分提供本中心型錄送審 2.需求說明:電梯數量依下表規定配置,緊急升降機依法令檢討配置。每部電 梯需通達每一地上層及地下層((如配置 4 部以上電梯(含緊急升降機)共 需求說明書-75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 182 地號等 16 筆土地(信義雅祥案)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需求說明書】公告招商版 用 1 梯廳情形者,緊急升降機得免通達地下層))。 建築規模 或單棟任一層戶數 至少設置電梯數量 (座) 備註 通用 <11 戶 2 通用 ≧11 戶 3 通用 ≧16 戶 4 通用 ≧21 戶 5 以此類推 通用 每增加 5 戶 再增加 1 座電梯 備註:經本中心同意後,得不受上開坪數限制。 (四) 國有分回住宅分布位置,盡量採集中分回方式,以便於管理與服務。在兼顧 空間機能合理前提下,管線集中或明管設置(註:給水管需以明管設置為原 則),方便日後檢修。 (五) 本案更新後國有分回房屋,應設置符合 1 級能效之多聯或分離式變頻空調系 統機組及強制排氣型熱水器,並配設電源、排水、冷媒管、瓦斯及相關管線, 惟不得提列共同負擔費用。 貳、空間設計原則 一、 一般房型設計原則 (一) 房型含一房型、二房。 (二) 一房型應設置一間臥室、一客餐廳(含開放式廚房)以及一供住戶彈性自由規 劃之空間。 (三) 各房型住宅單元均應設置於 2 樓以上各樓層,營造混居共融的理想,並應有 良好之通風、採光及照明設備,居室不得有暗室,且應有適當之遮陽設計; 浴廁應設置機械通風設施(需含逆止風門),並盡量以自然通風、採光為佳; 屋頂及外牆須有良好之隔熱設施;居室對外窗應附設紗窗 (所有對外窗均應 為氣密窗)。 (四) 空間設計以形狀方整以及高坪效規劃為原則,並考量樑與隔間牆位置,天花 板範圍避免空間使用上壓迫感。 (五) 空間設計需模擬規劃櫥櫃及床俱配置,一房型空間應容納一張雙人床,二房 型至少 2 間臥室應可容納雙人床(床位視個案需求調整)。 (六) 居住空間之外牆、外牆門窗等應具防水隔熱功能;屋頂與外牆之平均熱傳透 率應符合綠建築專章之相關規定。 (七) 居住空間之外牆開口位置,應考量保護住宅間隱私;空間尺度應考量傢俱配 置方式,且符合...
整合分回費用